(一)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二)因设计变更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价格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的项目、按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相应费率、优惠比例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以及因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应按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率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按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相应费率、优惠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承包人与发包人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各项费用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基期基价与动态基价生成。基期基价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生成,动态基价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在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网页上发布,供工程计价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及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同时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网上备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及合同副本。并同时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网上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颁发,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一 措施项目一览表
措施项目一览表
一、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文明施工费 2.安全施工费 3.环境保护费 4.临时设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