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验规程(5)

2021-01-03 22:48

无质疑),可确认为合格;如果审查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有质疑(以下简称审查判断有质疑),可以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九条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检验,并且做好记录。对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网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基站、轿厢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以用于电梯检验。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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