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要求如下:
(一)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的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在规定地区试行,试行地区试行本规则的电梯设备暂不执行《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