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试 行)》
(琼国资[2004]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津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海南产权交易所内从事产权交易的活动。本省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海南产权交易所进行,集体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海南产权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 海南产权交易所实行直接提供交易服务与会员代理制并行的交易服务模式。
第一章 交易主体、客体
第五条 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交易主体不受其住址、注册地、企业类别和组织性质限制。
第六条 交易客体是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种所有制形 式的合法产权。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明文禁止的产权不得在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产权交易应按申请登记、资料核查、信息发布、查询洽淡、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成交确认、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申请登记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应以书面方式,委托海南产权交易所出让 或受让产权。
(一)产权出让方委托海南产权交易所出让产权时,应向海南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申请书;
2、出让方的身份和资格证明材料; 3、出让标的的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4、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材料; 5、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及有关报告材料; 6、出让条件及有关要求或者限制; 7、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产权受让方委托海南产权交易所受让产权时,应向海南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申请书;
2、受让方身份和资信能力证明; 3、受让方的资格、资质证明; 4、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产权出让方、受让方应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资料核查
海南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出让方或受让方提交的委托申请及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出让方或受让方。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
海南产权交易所应以规定方式挂牌公告已经审核的各类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出让方。信息挂牌公告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查询洽谈
出让方或受让方可通过海南产权交易所信息系统对产权信息进行查询。
出让方或受让方根据获得的信息,在海南产权交易所主持下进行意向性洽谈,但在挂牌公告期限内不得签约成交。
第十三条 组织交易
海南产权交易所根据收集的挂牌企业产权的供求情况及委托人的意见,协商确定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成交签约
交易双方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易标的;
(二)出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住所;
(三)交易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协议;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九)出让和受让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结算交割
海南产权交易所对出让方、受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交割手续。
出让、受让双方应在约定的交割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通过海南产权交易所专门设立的结算帐户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成交确认
交割工作完成后,海南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并在海南产权交易所信息系统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七条 变更登记
在海南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程序的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合同》和海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交易方式、价格、收费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 1、协议转让。
2、竞价拍卖。
3、招标转让。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价格根据市场的供需状况和不同的交易方式确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操纵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出让,应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出让评估值的90%时,交易暂停。出让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再次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并在交易场所公布,产权交易双方应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用,海南产权交易所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各项交易服务费用。
第五章 会员
第二十二条 海南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可实行会员委托代理制。
第二十三条 海南产权交易所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和服务类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对其指派的人员在海南产权交易所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员在接受代理委托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会员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宗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可以自由选择会员作为代理方,在委托代理期间,不得再行委托其他会员代理。但,如该会员存在违约行为或其他违法代理行为,委托方可另行委托其他会员。
第二十七条 会员管理按海南产权交易所制定的《海南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产权交易的中止、终止和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第三方对交易标的依法书面提出异议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暂不能进行的; (三)出现依法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通知终止交易的; (二)产权实物灭失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情形的。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