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本规则在海南产权交易所外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
(二)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产权交易信息不按规定公开发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
人可以向海南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没有约定仲裁的,可按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在从事产权交易时违反产权交易规定的,海南产权交易所可根据其违规的情节轻重,予以纠正,严重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南产权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时违反交易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