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低碳农业发展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2018-09-25 23:10

我国低碳农业发展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低碳农业现状及问题

地球上1亿480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中大约有3100万是可耕地,但目前可耕地面积正以每年10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流失。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比上一年度减少29万亩。在世界上排名第四。联合国粮农组织估计,在2010一2050年间,沼气替代生物质能和煤炭可使二氧化碳 年排放减少307.77万吨到4 592.80万吨,二氧化硫年排放减少13.1l万一8.87万吨。

另一方面,退耕还林还革,减免耕、秸秆还田等保护性耕作的生态农业方式,能极大地增加我国的碳储量,改变生态环境,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总之,生态农业系统可以抵消80%的因农业导致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可见发展低碳农业已成当务之急。由此看来,对我国来说,发展低碳经济便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但是,我国目前依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低碳农业发展缺乏中长期规划与制度保障

1.1 普法固法的必要性

“低碳农村的建设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撑。我国农村的环保工作起步晚,现行的许多环保法律是针对工业部门和城市的,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具体规定很少,很多法律对农村环境保护是不试用的。目前农村环保无法可依,政府职能部门很难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管理。另外,由于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关系不明晰,致使农村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农村的环境污染不像工业污染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不能清晰界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难度。”【《云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中国低碳农村建设探析 陈晓春 唐姨军 胡婷】此段文字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在低碳农业这一方面存在的纰漏。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坚持的方针,因此,低碳农业与可持续发展也应该是相一致的。

但是,我国在低碳农业这方面还是缺少中长期的规划与制度保障。加拿大采取了农地造林制度,充分发挥森林系统可提供抵消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多元途径,诸如减少森林砍伐(保存碳源)、扩大人工造林(提高碳积储容量)、生产生物质能源(抵消石化能源燃烧消耗)。在美国,人们采取保护性耕牦及休耕以重新吸存、储存土壤有机碳,并且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抑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例如《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能源税法》、《大气清洁法修正案》、《能源政策法》、《低碳经济法案》、《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等一系列法案,这些法案虽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色彩,但是这的确可以引导公民和企业向正确的方向前进,从而也规范了国民的行为。在日本,虽然日本是个资源匮乏,领土较少的小国,但是日本对低碳的号召可是可见一斑。日本政府十分了解自己国家的公民,他们利用政策优惠和补助金的制度来引导公司和公民的消费趋向,从而使得人民自己主动的响应政府的号召。澳大利亚在半干旱农地实施灌溉。相比之下,中国的制度便显得有点薄弱。虽然中国于2003年1月和2008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但是,中国还需更加努力。此外,中国的低碳农业缺乏中长期的规划,中国更注重的是短期时间内的规划和效果,在对低碳农业的长期规划中没有做出更加长远的打算,中国应将目光放的长远,将低碳农业与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

1.2 普制固制的必要性

我国的政府体系经过了60多年的洗礼,中国共产党在国内外各种自然、人为等事件中显示出了共产主义的优越性和在中国走社会主义的必然性。而期间建立起来的各级政府之间的合作,官民之间的合作正是普制固制的关键所在。制度的建立需要党的领导,同时也需要人民的反馈。低碳农业这项利国利民的发展项目与全体人民都有着紧密联系。政府在大力宣传发展低碳农业的同时,必须让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脚步跟上人民开展低碳农业的节奏。

法律是制度,但是制度不一定非得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的机器机关保证实施的代表国家权力和意志的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制度是制度当中的一种。而制度可以是任何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是外延,法律制度是制度的内涵,所以在建立低碳农业制度保障的过程中,大家都是主人公,我们共同遵守适合我国的一套发展准则,这才是普制固制的真正含义。

二、低碳农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督体系不完善

2.1 初步规范化

我国于2011年1月19日正式发布了《中国低碳城市评价体系》,其中写出了多项城市低碳评价的内容及标准,但是在低碳农业这一方面,我国还不完全成熟。在监督体系这一方面,我国更是不完善,因为我国耕地面积较大,农民的低碳意识薄弱致使在监督管理这一方面更加不易实施。但是一方面还是需要利用市场机制对农业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运用环境影响评价对农业审批项目进行监管。使我国的低碳农业趋近于规范化。此外,我国还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标准低碳农业,这也就成为了监管体系的一个漏洞,虽然我国有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农业法》。但在《环境保护法》中仅仅对农业有简单的涉及,并没有推出详细的规定,至于《农业法》,虽然这是至今为止我国出台的较为详细的有关农业的法律制度,但是这部法律的原则性太强,所以可操作性不强。这也使得我国的监管体制得不到完善。

除此以外,我国的农村缺乏具体的监管机构,环境监测和检查体系不完整,使得农村环境越发的恶劣。成为低碳农业发展道路上的一个绊脚石。

2.2 细究小农经济的阻碍性

目前,我国农业生态生产单位基本是农户,而从事生态生产的农户与其他农户的生产仍较为分散、孤立,农村生产还缺乏普遍的组织与支持。“如果一个农户或一个种植园实行低碳农业模式,而周围的耕地仍旧受到影响和污染。因此,我国这种以小农分布的农业特点,直接影响了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的组织,提高了低碳农业发展的成本。”【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第42卷

第5期】分散的农业单位必然给发展的低碳农业的组织,教学,后期跟进服务等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另一方面,农户收入低下,制约了消费观念的转变。一项调查显示,家庭月收入在1 000元以下的人对5%的低碳绿色产品溢价一般不接受,而家庭月收入在8 000元以上的人100%购买过绿色产品。其根深蒂固的粗放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对我国发展低碳农业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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