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2007版(2)

2018-11-17 19:31

利授予证书等;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需盖财务公章); (三)用户使用证明和社会效益证明;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申报科学技术奖和创新奖项目查新范围要求为国内外);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申报表及其附件按上述顺序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日期为每年5至8月。申报单位和组织申报单位应于截止日期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到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A座23层2302B室;邮编:100088;电话:82800071;传真:82800763。

第四章 管理、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专家委员会兼责承担,下设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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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三)审批年度获奖项目;

(四)审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五)批准对有争议获奖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年度获奖项目;

(二)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十五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1.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2.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制。评审会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人数的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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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会实际到会评委情况及评审项目情况可临时聘请特邀评委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特邀评委应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报评委会同意。特邀评委在本年度评审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同正式评委。

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委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委为报奖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四)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三年,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资格。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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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即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网站上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以及申报表填写及附件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包括:

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2.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3.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字)、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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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

非实质性异议的项目,由推荐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直接申报的项目由中国仪器仪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处理结果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三年内取消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获奖项目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公布。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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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获得壹等奖项目的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将获得相应奖金),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奖项目将作为我国仪器仪表科学技术进展的重要内容进行新闻发布。

第三十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简章)》同时废止。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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