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水处理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简图
管口表
代号 a b c d e 1,2 f g 管口规范 DN80 PN1 MPa DN80 PN1 MPa DN50 PN1 MPa DN50 PN1 MPa DN40 PN1 MPa DN80 PN1 MPa DN50 PN1 MPa 用途或名称 排气管 药液进口管 进水管 备用管 液位计接管 药液出口管 排污管 主要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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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水处理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产品 标记 ZG4 ZL4B ZG5 ZL5 ZG6.3 ZG6.3 ZG8 ZL8 ZG10 ZL10 ZG12.5 ZL12.5 ZG16 ZL16 ZG20 ZL20 ZG25 ZL25 25 DN2500 6250 3696 2320 2000 2986 1472 800 2000 6130 5640 20 DN2500 5250 2696 2320 2000 2986 1472 800 2000 5400 4970 16 DN2000 6000 3700 1780 1600 2332 1222 500 1600 4000 3640 12.5 DN2000 5000 2700 1780 1600 2332 1222 500 1600 3500 3160 10 DN2000 4150 1850 1780 1600 2332 1222 500 1600 3010 2760 8 DN1600 4800 2750 1430 1300 2076 1018 500 1200 2210 1980 6.3 DN1600 3950 1884 1430 1300 2076 1018 500 1200 1950 1750 5 DN1250 46OO 2734 1070 900 1726 843 500 1000 1890 1530 4 DN1250 3750 1900 1070 900 1726 843 500 1000 1410 1270 有效容积m 3设备外形尺寸mm 公称直径mm L L1 B B1 H H1 H2 C 重量kg 衬里贮存罐 钢制贮存罐 二、招标项目商务服务要求 1、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报价应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制造、运输、装卸、安装、测试、验收、保修、售后服务以及在通过验收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所投标货物均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相关产品的样册(彩图)原件。 3、投标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质量保证:不低于国家标准。 5、供货时间:提供最短的供货安装期。 6、供货安装地点:由招标单位指定。
7、付款方式:供货完毕、验收合格,并签订采购验收意见书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95%,余款5%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8、验收时,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小组现场进行验收,验收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9、其它未尽事项参照行业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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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在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双方达成协议,包括合同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附件以及合同目录中注明的与之相关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达到验收标准后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相关技术资料、使用手册以及其它材料。
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运输、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以及其他相关类似义务。
1.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能独立承担相关权利义务的单位。
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能独立承担相关权利义务的单位。
1.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过程。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包装要求
3.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3.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4.交货方式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途中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5.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5.1合同生效后1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服务手册和示意图交与(寄给)买方。
5.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5.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提供给买方。
6.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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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6.2根据买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自行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结果,买方确认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原材料不达标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处理意见或要求索赔。
7.检验
7.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7.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7.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索赔
8.1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买方有权根据按自己检验标准的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8.2在货物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相关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8.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8.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索取赔偿。
9.延期交货
9.1卖方应按照“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9.3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终止合同。
10.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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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天,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5%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15%。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1.不可抗力
11.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12.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2.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3.违约终止合同
13.1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13.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3.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5.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6.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电报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7.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8.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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