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品混凝土项目预评报告(8)

2018-11-17 20:13

2)项目在有关资料中关于防机械伤害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如输送机及搅拌机等机械,应具体明确其在安全防护方面的内容或要求。

3)在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有安全卫生专篇,其内容应将本预评价报告的建议纳入,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6.2需要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6.2.1总平面布置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预评价报告针对《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的要求,补充提出如下安全对策:

1)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产生高噪声的车间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4.2.1.8条,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相邻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3)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4.7.4条,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2条,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5)对于建筑物的平面与空间布置,应统筹考虑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不得妨碍车辆驾驶人员的视线,应满足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要求。

工程的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3.4条的有关规定,参考值如下表所示。

表6-2 搬迁改造项目建筑物应满足的防火间距

项目 办公楼与混凝土搅拌站 生产车间之间、或车间与库房 办公楼或者综合楼(员工宿舍)与厂内变电所 混凝土搅拌站、库房或者拉伸车间与厂内变电所 锅炉房与其他生产建筑物 锅炉房与厂内变电所 规范要求(m) 10 10 15 12 10 12 6)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分析确定: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应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技术、经济上合理;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应有利于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位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工厂燃煤的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7)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不应小于0.15m。有运输要求的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与运输线路标高相协调。

8)厂房内生产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其存放场地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标出,当直接存放在地面上时,堆垛高度不应超过1.4m,超过时应设置支架、平台存放。

9)车间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10)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9条,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11)项目建设以后,厂区道路布置仍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

安全规程》的规定,厂区道路的布置应使主要人流与较大货流分开;并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力求使运输距离短捷、方便,避免或减少运输线路的交叉。道路上部管架和栈桥等在干道上的净高不得小于5m。

12)厂区道路的宽度(不含人行道)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6-2厂区道路宽度表 厂前区主要道路(m) 9~12 主干道(m) 6~9 次干道(m) 4~6 支 道(m) 3~3.5 13)项目建设完成后,应保证现有厂区绿化率不得低于20%。 6.2.2防火与防爆

1)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2)泵送混凝土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由试验确定,不得任意使用 3)《可研》中指出:该项目设有消防水系统,同时设有室内外消火栓,室内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分别为20L/s、10L/s,其设计内容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保证其投入使用。确需变更设计应由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4)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0.0m,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5)车间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6)项目食堂采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则应于食堂建筑外设置专门储放液化石油气瓶的储瓶间,储瓶间应设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仪,应有一定的泄压面积,应设有直接对外的出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该项目的办公楼、综合楼、生产车间、库房应低危险等级配备灭火器,配电室应按照中危险等级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宜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其

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灭火器的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影响安全疏散。

②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上、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③一个手提式灭火器配置点灭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 ④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过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8)各车间的安全出口数量应根据厂房的大小,人员数量确定,一般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附属在车间内的库房应至少设有一个直接对外的出口;办公楼、综合楼的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各车间、办公楼、综合楼均应设有明显的紧急疏散路线图和应急照明。

9)关于焊接与切割用气瓶的有关防火防爆对策

①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40℃的地方。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

②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m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

10)关于锅炉房的有关安全对策

①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锅炉最高供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系统除外)。

②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

③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在其进、出口母管之间装设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安全阀;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时,其连通管宜

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并宜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

④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的有关要求。 6.2.3电气安全对策措施

1)供电系统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剩余电流动作安装和运行》等规范。

2)该项目的电气接线方式应采用TN-C-S或者TN-S系统。对于混凝土输送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

3)配电室电气设备,应定期吹扫,保持接触良好;地面应铺垫胶皮,不应用水冲洗。

4)变压器室、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5)由于该项目靠近圣女河,按照《外壳防护等级》(GB4208-1993)的规定,潮湿环境装设的配电系统,其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IP44;室外的其他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

6)车间的电气设备与线路应安装在操作和检修方便之处。应避免将电气设备装在物料、水、汽可能喷溅与滴漏的地方。

7)用电设备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所有插座的接地,应有单独的保护接地线,严禁利用工作零线兼作保护接地。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金属隔离装置均须有良好接地或接零装置。

8)对于振动棒等可能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电源控制箱和电源藕合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操作时,应有人在外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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