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
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总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
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路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
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
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工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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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 计工日: 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
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 质量保证金: 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金额。
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
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 永久工程: 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 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
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
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
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制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
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
程任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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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
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
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 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
收。
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
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及优先顺序 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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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材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监理或造价工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师作出解释 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接受 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3.2
修改合同条款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 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的限制 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 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 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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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
4.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3
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
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
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6款规定处理。
5.2
承包人提供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大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配合施工的图纸 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
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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