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6)

2018-11-17 20:17

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

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2.3

事故争议认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由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3 交通运输

13.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3.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 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3.3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

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 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3.4

的运输 超大件和超重件 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

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 的道路和桥梁的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5

坏责任 道路和桥梁的损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

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3.6

水路和航空运输

17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4 批准事件的签认

14.1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地23.3款、第24.3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

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发出工作指令, 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4.2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

14.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 23.1款、第24.1款和第25.1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

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 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

15 专利技术

15.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 侵犯专利技术责任 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 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8

15.2

用 专利技术的使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

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1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 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

15.3

权 版权和知识产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

权。双方签订合同后, 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 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6 联合的责任

16.1

的责任 共同的和各自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

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 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6.2

署 联合体文件签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

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 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17 保障

17.1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 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为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19

17.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

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18 财产

18.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即资料) 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要求 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

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 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 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8.2

发包人财产及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其使用 87.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

(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发包人有权留下 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18.3

承包人财产及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其使用 87.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

已完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 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 合同主体

19 发包人

19.1

20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9.2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 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宗款项。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9.3

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

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9.4

发包人支付款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 支付的款 项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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