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厂址选择
2.1 基本规定
2.1.1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按初步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工程选址)两个阶段进行。
2.1.2 规划选址应以中长期电力规划为依据,在特定区域或跨区域较大范围踏勘厂址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出两个或以上的可行厂址作为开展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厂址方案。
2.1.3 工程选址应在规划选址阶段择优推荐厂址的基础上,对两个及以上的厂址进行同等深度的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厂址。
2.1.4 供热发电厂选址可根据地方政府供热规划、热电联产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提出的厂址,在充分论证其可行性的基础上可不要求2个及以上厂址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1.5 坑口发电厂和煤电一体化电厂选址应结合矿区总体规划合理进行,发电厂厂址宜靠近明确的矿区工业广场以简化燃煤厂外运输系统和减轻燃煤运输对当地的影响。
厂、矿统一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厂应优先使用矿井排水作为补给水水源,不足部分再利用其它水源。 2 发电厂贮煤场宜考虑与煤矿合并设置。 3 发电厂宜利用废矿坑作为贮灰场。
4 发电厂与煤矿集煤点运距不大于8km时,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 5 发电厂宜统一考虑煤矿用水、用电、用汽、生活污水处理、通讯等设施,以及与电厂生产相关的辅助设施。
2.1.6 港电一体化电厂应充分利用港区煤炭储运设施,原则上电厂不再设贮煤场。 2.1.7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贯彻国家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厉行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环境。电厂厂址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保护森林和植被,保持水土及生态平衡。减少土石方量、减少拆迁量、减少搬迁人口。 2.1.8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贯彻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正确处理与厂址周边城镇、工矿企业、农业、国防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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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在大中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新建燃煤电厂。
2 发电厂厂址和贮灰场位置宜选择在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发电厂厂址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和较好的污染物排放条件。
4 发电厂厂址无法避开机场(民用、军用)时,厂址和机场的距离应满足机场侧净空和端净空的要求,侧净空和端净空应根据机场的性质和等级确定。 5 发电厂厂址与核电厂、化工厂、炼油厂、石油或天然气储罐、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等潜在危险源之间的距离应执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规定。发电厂和其他工业企业厂址毗邻时,应协调双方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避免相互影响。
6 发电厂厂址与居民区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250m,直接空冷机组的空冷平台边缘距居民集中区不宜小于300m,并应根据环境特点满足规定类别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2.1.9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研究厂址(含灰场)自然条件,如区域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环境本底等,以便确定厂址建设的可行性;厂址选址应研究建厂资源条件,如燃料供应、土地性质、水源供给、交通运输、送出条件、环境总量等,以便确定电厂建设和运营的可行性。
2.1.10 宜在坑口、路口、沿海、临江、特高压电网送出端选择大型火力发电厂厂址。
2.2 厂址自然条件
2.2.1 发电厂厂区场地标高及防洪标准应执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规定、符合表2-1的要求。
表2-1 火力发电厂厂区防洪标准
火力发电厂等级 Ⅰ Ⅱ Ⅲ 注:Ⅰ级火力发电厂中对位于广东、广西、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海南风暴严重的滨海火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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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容量(MW) >2400 400~2400 <400 厂区防洪标准(重现期) ≥100、2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厂,取200年一遇;其中江苏省包括长江口至江阴的沿长江江岸电厂。
执行表2-1的防洪标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场地标高低于设计高水(潮)位时,或场地标高虽高于设计高水(潮)位,但受波浪影响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厂区应设置防洪堤或采用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位于滨海的火力发电厂,其防洪堤的顶标高应按设计高水(潮)位加50年一遇波列、累计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经论证,在保证越浪水量对防洪堤安全无影响,且堤后越浪水量排泄畅通的前提下,堤顶标高确定时可允许部分越浪,并宜通过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堤顶标高、堤身断面尺寸、护面结构。
2)对位于江、河、湖旁的火力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时,应再加50年一遇的浪爬高。
2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10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10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如有排涝设施时,应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3 对山区发电厂,应按100年一遇设计洪水采取防、排洪措施。
4 发电厂位于水库下游且水库防洪标准低于电厂防洪标准或水库为病险水库时,在水库溃坝形成的洪水对厂区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5 防、排洪设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2.2.2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分析厂址所在区域的地质、地震条件,评价厂址稳定性。建设场地的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文件的要求。一般工程的地震动参数可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GB18306)确定。对位于动参数区划分界线、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区域的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评价工作,对已完成地震安全评价的厂址,建设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应根据地震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采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宜针对厂址一次完成,不宜分期单独进行。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的对照关系如表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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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的对照表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g 地震基本烈度 〈0.05 6 0.05 6 0.1 7 0.15 7 0.2 8 0.3 8 ≥0.4 ≥9 2.2.3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开展工程地质调查和勘探。初步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厂)阶段,应以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试验工作,初步分析拟选厂址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厂址的适宜性。可行性研究(工程选厂)阶段,应针对性地采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对厂址稳定性作出最终评价,查明厂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厂区总平面布置和主要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方案优化提出建议。
2.2.4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避让全新活动断裂,其安全距离应根据活动断裂的等级、规模、产状、性质、覆盖层厚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发电厂厂址不宜选择在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4g、地震基本烈度大于等于Ⅸ度的区域。发电厂厂址应避开岩溶、滑坡、泥石流和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强烈发育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时,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治理措施。发电厂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丘陵、山前平原、山间凹地、河间地块或冲击平原、构造平原上。
2.2.5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避开重点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湿地、人文遗址、军事区,也应避开具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或矿藏采空区。
2.2.6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查明气象条件,给出厂址气象要素特征值、绘制风玫瑰图。对直接空冷机组,尤其在厂址用地受限情况下,应重点研究夏季风频,优化空冷岛的布置设计。
2.2.7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进行地表水文研究,对厂址所在流域和周边地表水体的丰年和枯年径流,拦蓄设施的特征参数,厂址内涝、洪水、潮位、波浪,取排水口的河床、岸滩演变等主要水文要素提出分析结论,推荐发电厂用水水源。初步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厂)阶段宜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踏勘为主进行估算和定性分析。可行性研究(工程选厂)阶段应通过计算、定量分析或委托评价,量化气象参数和水文要素。
2.2.8 发电厂厂址位于允许开采地下水的地区时,应进行水文地质研究。通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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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地质资料确定地下水储量、补给量和可采量。在初步可行性(规划选厂)阶段宜以收集资料进行分析为主,必要时应编制水文地质初勘报告。在可行性研究(工程选厂)阶段,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抽水试验等工作,量化水源地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资源量和允许开采量。
2.3 建厂资源条件
2.3.1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重点研究水源。发电厂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对于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厂址,应考虑进排水对水域航运、环境、生态和城市生活用水的影响。发电厂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厂水源应在厂址一定范围内落实。循环供水系统的补给水源与厂址的距离不宜超过50km。直流供水系统水源的压力输送管路长度不宜超过1.5km,总扬程不宜超过25m。
2 发电厂水源无论是取自地表江、河水体、已建水库、闸上或不闭塞湖泊、闭塞湖泊、滨海与潮汐河口,在发电厂本期及规划容量下,都应满足频率为97%的设计枯水年份用水保证率的要求。
3 发电厂取水口应位于岸滩稳定地段,泥沙、杂物、冰凌、草木和回流的影响。
4 发电厂水源取自水库时,大坝应满足不低于100年一遇设计、1000年一遇校核的防洪标准,否则应采取其他工程措施保障发电厂安全用水。
5 发电厂水源取自城市自来水时,自来水厂的供水规模,对发电厂的供水能力、净化能力、输送能力应满足发电厂本期及规划容量用水要求。
6 发电厂水源取自城市再生水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供水规模,对发电厂的供水能力、供水水质、输送能力应满足发电厂本期及规划容量用水要求。城市再生水属于不稳定水源,发电厂应另设备用水源。备用水源的供水能力应视城市再生水源的可靠程度及其他工程条件确定。
7 发电厂水源取自矿井排水时,矿井排水量、补给方式、补水量,对发电厂的供水量等参数,应采用煤矿勘测设计部门的结论,不足时应进行补充勘探。矿井排水供给发电厂的水量应满足电厂本期及规划容量用水要求。矿井排水属于不稳定水源,需要时发电厂应适当考虑设置设备用水源。备用水源的供水能力应视矿井排水水源的可靠程度及其他工程条件确定。
2.3.2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重点研究燃料供应。发电厂燃料必须可靠,其来源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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