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单机容量为1000MW、600MW、300MW级的机组,采用MPS型中速磨煤机时,其煤仓间跨度的参考值宜分别为13.0m、12.5m、12.0m。采用HP型磨煤机时,600MW、 300MW级机组的参考值宜分别为11.5m、11m。
5.3.3 对横向布置的双进双出磨煤机,宜将磨煤机一端的落煤口布置在炉前通道跨内。
5.3.4 循环流化床锅炉煤仓间给煤机层的标高应根据锅炉給煤口标高(包括播煤装置)、给煤机级数、給煤距离、给煤机出口阀门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 5.3.5 煤仓间皮带层标高应按原煤仓的设计要求确定。
5.3.6 原煤仓储煤量和原煤仓结构设计应执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相关规定。
5.3.7 对多雨地区或较粘的煤质,宜结合原煤斗型式、材料及煤质特性等编制专题报告,提出防堵工程措施,初设审查时审定。
5.3.8 配套双进双出钢球磨制粉系统的W火焰锅炉,不宜采用侧煤仓布置方式。
5.4 锅炉布置
5.4.1 锅炉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其运转层宜采用岛式或钢格栅大平台结构形式。需要时可在运转层设置低封闭的炉前操作区。位于风沙或严寒地区的锅炉宜采用紧身罩封闭,其运转层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大平台结构形式。锅炉本体下部或底层附属设备不宜露天布置时,运转层及以下宜进行封闭。
5.4.2 当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的给煤机也采取围炉布置时,给煤机层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大平台。
5.4.3 在满足设备、管道的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时,可采用炉前柱与煤仓间柱合并的方式压缩炉前空间。
5.4.4 非严寒地区采用露天布置的锅炉除尘器灰斗应采取防结露措施。严寒地区除尘器下部应采用封闭措施。
5.4.5 严寒地区的引风机、送风机和一次风机应在室内布置。露天布置时连同烟道和其他辅机,均应考虑防噪声措施,其电动机及其相应仪表宜采用全封闭形式。
5.5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
5.5.1 集中控制楼宜布置在两炉之间,包含两台机组合用的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条件允许时,集中控制楼在结构上可伸入除氧煤仓间内。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也可集中布置在除氧间或煤仓间的运转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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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净空分别不应低于3.5m和3.2m,其下面可设置与主厂房相邻部分相互封闭的电缆夹层。
5.5.3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以及电缆夹层内严禁穿越汽水、油、有害气体等管道。
5.5.4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也可分开布置。此时,电子设备间宜分散布置在控制对象附近,两台及以上机组合用的集中控制室宜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或其他适宜的位置。
5.5.5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内应配备空调、照明、隔热、防尘、防火、防水、防震、防噪声的良好设施。
5.6 烟气脱硫设施布置
5.6.1 湿法烟气脱硫设施布置应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烟气脱硫(石灰石-石膏湿法)设计导则》的相关规定。脱硫岛主要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硫系统和设备布置应服从发电厂总体布置要求。具体布置方案应通过发电厂主体设计院和脱硫系统设计单位的设计联络确定。
2 吸收塔宜布置在烟囱附近。浆液循环泵、氧化风机宜紧邻吸收塔布置。事故浆液箱的位置应满足多套装置共用的需求。在严寒风沙地区上述设备应考虑室内布置。
3 吸收剂制备系统和脱硫副产品处置系统宜集中在多层布置的同一建筑物内。
4 脱硫综合楼等其他设备的布置应通过双方设计联络确定。
5.6.2 半干法、海水法以及其他脱硫工艺的系统和设备布置应通过发电厂主体设计院和脱硫系统设计单位的设计联络确定布置接口关系。
5.7 烟气脱硝设施布置
5.7.1烟气脱硝设施布置应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烟气脱硝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脱硝系统主要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硝系统和设备布置应服从发电厂总体布置要求。具体布置方案应通过发电厂主体设计院和脱硝系统设计单位的设计联络确定。
2 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装置(SCR)宜布置在锅炉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之间,其支持钢结构宜与锅炉构架形成统一构架体系。非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装置(SNCR)应与锅炉布置设计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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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氨气稀释和尿素分解装置宜靠近反应器布置。 4 氨区(液氨)宜布置在厂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8 维护检修
5.8.1 汽机房检修场地面积总和宜满足汽轮发电机组解体后各部件摆放和检修的要求。当运转层为大平台形式时,每2台机组宜设置一个占用一跨的零米安装检修场地,用于大件吊装和汽轮机翻缸。当运转层为岛式布置时,每2台至4台机组宜设置一个零米检修场地,其设置宜与设备进入汽机房的方案统筹考虑。 5.8.2 汽机房内安装2台及以上300MW级机组时,可装设2台起重量相同的桥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起重量应根据发电机静子以外的最重件选择。在采用桥式起重机起吊最重检修件时,桥式起重机应采取加固措施。具体方法需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桥式起重机的轨道标高应按起吊设备中的最大起吊高度确定。汽机房应采用新型桥式起重机,以降低汽机房屋顶下弦标高和主厂房容积。 5.8.3 主厂房区域其他起吊设施的配备和起重量应执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相关规定。
5.8.4 汽机房底层应设置纵向贯穿的通道,两端应设置大门。汽机房零米检修场在A排处应设置大门,并应与厂区道路连通。主厂房内各主辅机均应考虑检修空间、运行和检修通道。
5.8.5 主厂房区域电梯的台数和配置应执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相关规定。
5.8.6 大型阀门、挡板及其执行机构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对于经常操作的阀门、挡板应设置操作、维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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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运煤系统
6.1 基本规定
6.1.1 发电厂运煤系统包括卸煤系统、贮煤系统、带式输送机系统、筛碎设备、计量验收设备和辅助系统。发电厂运煤系统应进行整体方案优化,提高运煤系统运行的灵活性和安全性,降低运煤系统厂用电率。
6.1.2 新建发电厂运煤系统应根据煤种、耗煤量、厂外来煤方式、机组型式,结合当地气象和环境条件统筹规划,按本期规模分期建设或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6.1.3 扩建发电厂运煤系统设计应结合老厂原有系统、布置特点,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充分考虑扩建施工对生产的影响和过渡方案。
6.1.4 发电厂运煤系统平面和竖向布置应与总图专业密切配合,尽量减少落差和栈桥长度。
6.1.5 发电厂运煤系统设计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努力提高运煤系统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6.2 卸煤设施
6.2.1 当发电厂具有两种及以上来煤方式时,应按来煤比例确定每种方式接卸装置的规模,并宜留有适当裕度。
6.2.2 铁路运输卸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次进厂车辆数应与铁路部门确定的牵引定数相匹配。大型火力发电厂宜按整列进厂设计。正常情况下,从车辆进厂就位到卸煤完毕的时间不宜超过4h,严寒地区的卸车时间可适当延长。卸煤装置的出力应根据对应机组的铁路日最大来煤量和来车条件确定。
2 采用普通敞车运煤时,应优先考虑翻车机卸煤的方式,翻车机系统宜采用折返式布置。
3 卸煤系统按本期规模可建设一台翻车机、达到规划容量时需要设置两台翻车机的发电厂,翻车机室土建部分可一次建成。
4 当电厂只设置一台翻车机时,翻车机及其调车系统的关键部件应设置一套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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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当发电厂存在接收C60/C70/C80单独编组的列车进厂的可能性时,翻车机卸煤装置宜考虑采用活动轨、双夹轮器和三车牵车台的技术方案。 6 当翻车机室设置于铁路专用线进厂端时,翻车机及其调车系统宜考虑由牵车台侧进出列车的方案。
7 当铁路日最大来煤量不大于6000t时,可采用缝式煤槽配螺旋卸车机的卸煤装置。缝式煤槽的长度宜与一次进厂车辆总数分组后相匹配。系统应设置调车机械。
8 采用自卸式底开车运煤时,其煤源必须可靠。该方式宜用于铁路运距在50km以内的坑口发电厂。自卸式底开车缝式煤槽的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对应机组的铁路日最大来煤量、一次进厂车辆数、场地条件确定。
9 边走边卸底开车卸煤设施适用于多台大容量机组的燃煤发电厂,铁路专线、专列、点对点的燃煤运输,即煤矿、铁路、电厂联营或一体化的工程。适用于区域性的一个或多个供煤点对多个用煤点、均采用此种运输方式、车辆集中采购的工程。工程实践中,应根据上述应用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后采用。 10 严寒地区的发电厂,应避免在冬季采购高水分易使煤车冻结的燃煤。厂内不宜设解冻装置。
6.2.3 水路运输卸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路运煤的发电厂,卸船机械应根据对应机组年耗煤量、船型及装载量、气象条件、燃煤特性、航运部门要求的船舶在港时间等因素,确定卸船机械的型式、出力、数量以及所需辅助机械。
2 大型码头宜采用桥式抓斗绳索牵引式卸船机。 3 全厂装设的卸船机械数量不宜少于2台。
4 接卸3000吨级以上非自卸船的煤码头应配备清仓机械。 6.2.4 公路汽车运输卸煤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公路汽车运煤时,应充分利用当地社会运力。运煤车型及吨位应根据当地社会运力和公路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宜优先采用大吨位自卸汽车。大型电厂不宜采用普通载重汽车运煤。
2 当部分或全部燃煤采用汽车运输时,应根据年汽车来煤量设置受煤站相应的卸煤设施。
3 当汽车年来煤量在60×104t以下时,受煤站可设置一个或多个地下受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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