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论要求
1.请用200字左右的篇幅概括给定材料的主题思想。要求:概括准确、条理清晰。(20分)
2.结合给定材料,请你谈一谈,在当今的市场经济形势下,如何保护民族品牌。要求:题目自拟、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字数不少于500字。(35分)
3.根据给定材料内容,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以“外资并购是否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公众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并依法对待这一现象,而不能感情用事”为切入点,自拟题目,写一篇议论文。要求:观点明确、分析深刻、条理清晰、语言流畅,字数不少于1200字。(45分) 1.答案提示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反对垄断、保护民族品牌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些呼声的背后,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思想觉醒:用法律保护民族品牌,,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有利于保护今后民族品牌的发展。中国的企业一次次被并购,其后果大都一样:市场份额萎缩,甚至在市场上销声匿迹。反垄断和保护民族品牌,更有利于中保护我国的民族品牌的企业,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动力。 2.【参考例文】
别把儿子当猪卖——如何保护民族品牌
乐百氏、大宝、中华牙膏、娃哈哈“……一个个让国人自豪的民族品牌被洋品牌“吃掉”。 面对经济全球化,市场的竞争已由国内转向国际,检查一下中国走向世界的品牌,才发现已寥寥无几,这不仅让人担忧,但更可怕的是有的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面对外资并购只是单纯理解为纯粹的正常的商业活动。把企业当儿子养,当猪卖也许是朱新礼出于无奈才发表的言论,但未来国家之间的较量已由军事转向军事和经济的综合实力。,民族品牌的大量消失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重视保护民族品牌。
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国家的政策和措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干预外资限制并购。《反垄断法》的实施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外国公司通过并购干扰我国经济秩序的作用。
一个个民族品牌的流失和资本的力量是密不可分的,在资本市场的运作方面,.我们缺少经验,市场制度尚不健全,必须要靠政策的帮助和政府的干预,让我们的资本市场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国际接轨。
第二,创立属于自己的、强劲有力的、生命力强的品牌。
绝大多数的并购都是和经营不善有关的,创立强大的品牌占领市场,再加上合理的资本运作,这样的企业才不会被外国资本所控制。而创立品牌又是一项系统且持续的长期工程,.需要技术、资金、管理、文化等的支持。这就需要中国的企业家,资本家,技术专家
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共同实现这一目的。
第;,在相对困难的过渡时期,需要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
虽然韩国的做法并不科学,从长远来看也并不利于国家的发展,但这种措施却是有效的,在短期内可以给企业家争取时间和资金。我们的企业家需要认清自己的处境,不要把国人的支持看成是自己的成绩,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才是企业的当务之急。 3.【参考例文】
对待外资并购应持理性的态度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对外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许多外国企业纷纷将目光瞄准了中国国内的一些重要行业和知名企业,比如,除了欲强行低价并购娃哈哈之外,法国达能公司近年来还先后收购了乐百氏、蒙牛以及光明等公司的股权;凯雷集团出资3.75亿美元现金收购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85%的股权等。这些事件都涉及一个焦点问题:那就是外资并购是否违反中国反垄断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对待外资并购应持什么样的态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或合作是很正常的,开放的中国应该有一个开放的心态,应当有面对并接纳市场竞争的勇气。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对于外资并购我们应当站在国际化和法制化的高度,运用法律的观点理性地看待跨国并购,而不是在民族主义的旗帜下过于偏袒国内企业和回避市场正常竞争。因此,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在面对跨国并购的问题时如何寻找一个合理的国内民意与法律规则的平衡点,在处理该问题时既能让法律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又能符合大多数国民的真正意愿一竞争环境下的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消费者受益甚至允许并购双方的双赢。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法律是与民意相关联的。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高层次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意,那种将民意与法律对立起来的思维是非理性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如果多数民意认为某部法律不合民意需要修订或废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完成,而不能用民意“绑架”法律。应当相信用法律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是理性的,尽管这不是唯一的手段。对应的,执法机关执法如同司法机关司法一样,一味地迁就民意也不能真正地说明法律就反映了民意,反而与法治背道而驰。 其次,应当区分民意与集团利益。法律应当体现民意,但是民意不能发展成为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更不能成为企业自我保护的借口,尤其应当注意民意被利益集团所“绑架”,成为某些企业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我们的执法部门在面对外资并购时要保持清醒和理智,以法律作为工具来分析相关市场行为的性质,而不仅仅是关注民意,更不能屈从于非理性的所谓“民意”。
再次,反垄断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独立判断,单凭个人的直观感觉做出定性是不科学也不严肃的。普通民众在对跨国并购是否违法的问题上往往是根据自己的直观感觉或“舆论盲从”做出结论,这些结论不能成为判断行为违法性的依据,更不能左右一个国家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以所谓民意企图取代或压制法律,事实上是践踏法制。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不是开始,更不是结局。外资并购中资以及中资并购外资,都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表现,只不过这种现象需要各国法律尤其是反垄
断法的正当规制罢了。因此,在面对外资时我们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要对其做出客观的评价。需要我们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从专业视角来审视外资并购,不能仅仅靠自己的主观臆断或盲从舆论就认为外资的进入一定会危害我国的经济安全,只要是外资并购就一概反对。否则,我国的市场经济就会让国际社会难以信赖,只会影响或阻碍外资的进入,不利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申论》考前冲刺预测试卷 (官员问责制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材料
1.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官员是行政权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资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员能够不受严厉处罚而获取较多的利益,低成本低风险地违法犯罪,那么他们利用权力换取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不法行为也将日益频繁,这势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因此,要规范官员行为、防止违法乱纪,必须增强官员的责任心,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
第二,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突出的是在领导干部“能上”方面进行了不少大胆的尝试,推出了许多积极的举措。但是,在“能下”方面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在人事制度中“能上”与“能下”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能下”的渠道不畅顺,势必影响“能上”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为者上台,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
第三,有利于整肃吏治。领导干部是一种特殊职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已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的官员问责,正在冲击太平“官念”。而且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实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失误、失职,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
任。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掌权为民,从而整肃了吏治,优化了官员队伍。
第四,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第五,.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通的。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予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2.在近段时间里,由于不断的发生伤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一批官员被追究责任,高到部级,低到县处级,那么涉及到名官员,用问责风暴来形容,一点不为过。 2003年,非典。卫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委副书记孟学农被免职。
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县密虹公园发生踩踏事件,37人死亡。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
2004年2月15日,浙江海宁庙会火灾,40人死亡。海宁市市长张仁贵引咎辞职。2004年2月2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54人死亡。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2005年7月11日,新疆阜康矿难,83人死亡。阜康市副市长刘小龙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被捕。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双苯厂爆炸,污染了松花江,5人死亡。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
2005年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23人死亡。梅州市常务副市长蔡小驹、兴宁市市长曾祥海被撤职。
2007年12月5日,山西临汾洪洞县新窑煤矿瓦斯爆炸,105人死亡。临汾市长李天太被免职。
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济南铁路局局长陈功、党委书记柴铁民被免职。
2008年9月8日,山西临汾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溃坝,截至9月16日上午,已有259人死亡。孟学农引咎辞去省长职务,张建民的副省长职务被免。
2008年9月11日,“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冀纯堂被免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职务。2008年9月19号,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号,总理强调,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以及登封市“9·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深圳市委市政府对成43人死亡的“9 · B0”特大火灾责任人做出处理,提名免去深圳市龙岗区副区长黄海广副区长职务。
河南省登封市广贸工贸有限公司新丰二矿“9·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做出了初步的处理意见,登封市市长被建议免职。在这两起事故发生两天时间内,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2010年3月28日发生的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造成153人被困井下,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随后,山西省乡宁县检察院对王这起特大家透水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9名责任人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说在短时间里面,大面积的接二连三的高级官员受到了免职,或者说是引咎辞职,在以往几乎是不可以想象的,所以媒体用“风暴”这种词来形容。我们既关心在这风暴当中能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我们能否看到以此为契机,问责制度在将来可以把它制度化、透明化和普及化,贯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当中去。3.自2003年非典时期两位政府高官因未能恪尽职责而去职以来,问责制度开始在中国露出一角。最近从中央到地方又有多位官员因失职而丢掉原有职务。.可以预见,如果能够走向健全成熟并能在制度上加以配套,问责制度将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而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看点。
但是,在中国,要求发展出一套真正的问责制度,首先必须对问责制度有深入的了解。在目前的讨论中,对问责制度还有不少的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其实,引咎辞职仅仅是问责制度的一个方面,问责制度的内容不止于此。也不能把问责制度仅仅理解为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度的确涉及追究责任,但又不是简单地表现为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就像有人已经指出的那样,引咎辞职(包括被免职)和追究失职者的责任,-在中国的古代乃至现行的制度下,都早已有之。若是问责制度、引咎辞职和追究责任三者之间可以简单地划上等号,那么,这样的问责制度有何创新,是改革?炒冷饭?还是复古?
第二个误解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上面提到的几个案例都是下级因失职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被解职)。如果问责制度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如果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上级的责任?如果问责制度就是上问下责的话,那么在最关键的地方,恰恰无人问责。这样的“问责制度”也未必能带来责任政府。
第三个误解是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这种误解把政府与官员的责任局限于具体的事件,包括施政的重大失误,特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或“政治”责任事故。好像不发生事故,就不发生责任。这样的问责制追问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变成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问题的关键是,只有平时认真负责,才能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问责制度关键要解决的是,确保政府与官员在平时就充分承担责任。而对官员因过失作出的惩戒,通常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已为时太晚。所以问责制度关注一切责任,惩戒则只关心事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