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申论》考前冲刺预测试卷4套(4)

2018-11-17 21:51

如果上面三种是对问责制度的误解,那么,问责制度的正解是什么呢?准确地说,问责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宪政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

在民主政治下,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他们必须为其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问责是由授权产生的——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则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制度的全部正当性是基于“权为民所授”。因此,官员有责任首先向公众报告他们的行为,公民有权利要求制裁那些渎职官员,这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环节。

在民主政治下,问责制度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在这样的责任体系中,公众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逐级追究各级官员的责任,这样才能确保责任体系中没有缺失的环节。

宪政体制下的责任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对其所做的一切,就与国家相关发生的一切,向公众有所交代。

所以,问责制度,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正是这些要素把民主政治下的问责制与中国古代帝王整肃吏治的统治术区分开来。简而言之,问责制度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

问责制度已经被公众提上日程,其走向如何,格外值得关注。我以为,要建立并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问责制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严格的职责划分: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摆设,而且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增加了新的工具。在目前,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还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是书记负责,还是行政首长负责?目前也没有透明合理的判断依据。只有执政党及其官员在责任体系之内,才有可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

政府透明,政务公开: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一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二元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而立法机关应该是问责的主体。

立法机关可以有多种方式行使问责主体的权利,例如进行独立调查,举行听证会,开设代表与公众之间的电话热线等。再有如非典之类的失职事件发生。应由全国人大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来进行独立调查。

新的官场文化:问责制度需要新的官场文化。问责制度要求的政府对公众负责与传统的吏治文化要求的只对上级负责,还有不小的冲突,需要很长时间来适应、磨合。

问责制同样有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而两种官场文化之问的过渡,也可以说是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总体转型的一个部分。4.近期以来,接连两则问题官员再次复出的消息,成了各大媒体报道和关注的焦点。对于,被免职的一些官员在过一段时间之后又异地任职这种现象,已引起公众质疑,

问题官员复出,该怎样让程序公开透明?问责风暴愈演愈烈,公众叫好之后又心存疑虑,各地出台领导问责办法,标准不统一,面对地方法规的差异,又该有怎样统一明细的法律依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谈到这个问题时表示:问责官员复出,本身应该说并不是一个问题,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被问责的官员,给予他一个复出的机会,这体现了制度的理性,但我们现在需要问的问题是官员的复出需要有哪些条件,需要有哪些正当的理由,又需要有哪些公开的、民主的程序,如果无理、无据、无程序,那官员的复出就很难让人心服口服,这种复出就有点像“躲猫猫”,如果无理、元据、无程序,那么问责制度本身可能就需要被问责。

在谈到问责制时候,王教授说:问责制本身在设计的时候,当然应该是为了体现我们官员的职业伦理,那就是官员如果犯错了,必须要承担责任,所以肯定是为民而问责。但是这一制度在设计和操作的过程中,的确出现了一些走样,走样情形就是我们看到问责所承担的这种责往往是一些最低端的一些责任形式,比如说诫勉谈话、责令道歉等这些情形,这种情况如果说不能够与相应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衔接起来,原来是为民问责的机制有可能演变成一种保护官员的一种机制,这就可能出现制度变异的危险。

我们的确有一些标准,比如说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条例中,包括我们的《公务员法》中,对几种现在常见的问责形式,比如说像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领导成员因为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辞去领导职务,我觉得这些东西是说得挺重的,但是主观判断的标准太大了。

对于这样的一个模糊标准,王锡锌回答:这两者是有联系的,所以一方面是因为本身定的判定的标准过于主观化。另外一方面,问责制现在出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是封闭的,在行政系统和党政系统内部的这种封闭性,导致外在很难监督,这就使原来本来就比较宽泛的标准,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可能由于内部操作,而导致走样的风险。

谈到这个问题时候,他还特别强调了一点,实绩突出,这里面实际上是可以延伸出官员在被问责以后,复出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那就是必须要有实绩,而且还必须是突出的。另外,符合了这一实绩以后,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请注意,这里有关规定其实是我们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工作条例,那就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的公示,这四个可能是最主要的程序,所以我们刚才看到,已经有一些基本的条件和基本的程序,我们在进一步的实行中,其实就是如何把这些基本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化。

王锡锌还谈到;引咎官员的复出在这里暴露出的是一个我们官员在被问责以后重新复出,也就是在任用的时候,在程序上),其实出了比较大的问题。因为按照我们官员一般的任用程序,如果说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议讨论决定、任职公示这样一个程序的话,其实不至于要到事后,甚至是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我们才能发现。所以首先应该说是我们任用干部的程序上出了一些问题,没有严格地去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这样一些程序要求。也许这是一个人才,也许这个官员是一个伯乐,他们两个人之间怎么样来看,这是一回事。另外一回事是我们的官员是为民众服务的,因此官员有没有才,官员有没有德,恐怕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由民众来考虑。所以我们现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特别

强调民主推荐,还有考核的过程中有一个民主考核,所以这里根本的问题,还是要改变我们原来官员任用这种伯乐相马式的这样一种方式,要应该由民众享有更大的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王锡锌还强调:从不同的角度来讲,组织部长也许真正是基于爱才的角度,但是我们干部的任用,将来包括现在,强调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就是必须是法制化。

可能还是判断的标准不一样,组织部长的这种爱才,这是他个人的一个判断。那么民众的判断,他可能对这个官员既要看他的过去,同时要看他的实绩,我们讲的是要有实绩,不是简单的一个主观的,或者说一个伯乐看中了,说这个人有才,是千里马,我就要用。另外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一方面,我们的官员如果说是真正有才的话,也许在当时免职的时候,我就可以给他讲一个理由,我先不要免,我让你干着,或者再退一步说,真的有才,我们的确没这个人不行,我现在重新起用,我也可以给公众一个正当的理由,一个堂堂正正的理由,这样的话公众也能够相信,能够接受,而这个官员自己心里也有底气了。所以关键是为什么不给出一个很好的理由,为什么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走一走。是因为这里面还是在许多情况下存在潜规则,因为我们的潜规则规定有一些缺陷还不够完善,所以在很多时候就有潜规则。

王锡锌说:在评价的标准上,我觉得完全是可以统一的,我们现在讲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那么这个时候核心的是民,如果说他们是统一的,那么我觉得核心的关注点仍然是民众的需求,他们的表达,他们的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教授是这样看待问责官员复出的,他认为是技术上的标准不是很清楚是有关系的。

一方面我们说干部的任命程序、问责程序不透明,理由面上很清楚,但是它的细节不清楚。然后复出,它的原因、理由不清楚,或者说可能内部的理由和能够公布的理由不太一样,这是一个。另外一点,实际上我们在问责的过程当中,也发现对这些官员如果不问责,大家肯定是有很大的意见,而且应该说是有众怒的,但是如果问责很严重,比如说把他们的政治生命整个都结束了,未来的前途也没有了,比较了解他们的人,也许像刚才提到的那个组织部长什么的,对他们都有很强的同情心。那么问责的时候同仇敌忾,都想问责。另外一个,问责以后,实际这种同情心慢慢起来了,尤其是有人被几次问责以后,这种同情心觉得他是挺冤的等。所以在问责的时候,很容易出现问责秀,作秀以后,这种同情心的面,这个力量稍稍抬头以后,很容易重新提拔。在这个过程当中,实际上我们不透明的任用程序应该说是给这种做法提供了一个空间。

毛寿龙教授还表示,有一个透明的、完善的程序,就有可能保证被问责的官员,既保证发挥他的才干,又保证民众对处理他的这种措施不会有非议。一般来讲,像国外的话,很多像这种出了事的政治官员,一般来讲,他的政治生命基本就结束了,这是一点。

另外一点,我们可能对相关官员技术性的措施理解,比如说像辞职、免职,这个职到底是什么职,或者说调整,建议免职或免职,这种调整,正常的平时也可以调,调的职是职务还是他的整个岗位,或者跟他的福利有关系,跟公务员的身份有关系。所以这些技术性的标准不是很清楚,使得我们老百姓认为,免职了就好像是失去了一切,失去了公职,失去了干

部身份,失去了公务员身份,但实际上这个免职很可能是在所有的处分里面是最轻的,连《公务员法》里面都没有提到的,公众的理解和实际执行的理解差距很大,可能也是目前导致相互之间,官员做的事情和老百姓往往不能接受。我们感觉问责的时候好像是免职了,免职了,问责风暴雷厉风行,但是过段时间复出了,感觉是又雨过天晴了,所以大家又非常不满意,这个不满意,官方的反应,地方政府的一些反应,又让人琢磨不透,一会说他实际上没有正式任命,只是在帮忙等,这更不能让人信服了。

对于所说的国外的某些官员,一旦被引咎辞职,或者被免职之后,可能政治生命就完结了,而在我国却不是这样的时候,王锡锌教授表示:这可能是官员在产生的机制上,首先产生的机制上有一些差异。当然官员的引咎辞职,或者说被免职,也要看它产生的适用。有的时候,比如说我们看到引咎辞职,可能是基于道义上的,某种道义上的责任,本身我并不负有直接的责任,这种道义上或政治上的责任,应该说官员我们形象讲,东山再起的可能性是有的,而且制度应当给他这样的机会。

但是有的官员可能是因为,比如说是因为品行,或者是因为重大的一种失误,或者是渎职而导致了这种问责,那么这个时候,应该说对这样的官员,可能要有更多的,即使他有可能复出,我们也要有更多的,我们这里强调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要有非常充分的 理由。

我们现在的这种问责制看起来是要为民去追责,要体现出有权必有责,但是在操作过程中,一方面因为标准过于宽泛,另外一方面,操作过程中弹性又过大,所以导致我们刚才说的行政问责制看起来声势很大,但是正在演变成保护官员的措施。

5.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申论要求

1.请用200字左右的篇幅概括给定材料的主要内容。要求:概括准确、条理清晰。(20分)

2.根据给定材料,请你针对目前问责官员频频复出的情况,谈谈你的看法。要求:看法准确,字数控制在400字以内。(30分)

3.结合给定材料,请自拟题目,自选角度,写一篇议论文。要求:观点明确、论述深刻,字数不少于1000字。(50分) 1.【答案提示】

官员问责制作为一种制度保障能够全力推进责任政府的建设,这种新的责任制约机制,能够更有效的对权力加以制约和监督。其积极作用显露无疑:增强官员的责任心;促进干部作风转变;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陋习。

但不容忽视的是,它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其环境建设、制度建设及其他配套建设

上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在当前问责制度下,还是存在着用某种手段来“稀释”问责力度的对策,比如将某人调离,被问责官员神秘复出等,而这种对策,居然也可以做到貌似“合乎规定”,这样的对策击中了我们问责制度的软肋。这也正是我国官员问责制今天面临的困境之所在。

2.【答案提示】

近来,被问责官员频频复出的现象引发了公众对“问责制”的广泛质疑。这种现象恰恰说明了我国现行的问责机制尚不完善。亦有流于形式的风险。倘若没有适当的理由,没有经过必要的程序,一些官员被问责后就异地为官或悄悄复出,我想这必将有损问责制度的权威性。 不可否认,在一些突发应急事件中,为了缓解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从政府监管缺失的角度讲,一些官员受到问责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官员本身不是职务犯罪行为或者严重的渎职失职行为,复出也是可以认可的,而且也不能因此看成是制度倒退。但是在对被问责者的即将复出进行审查时,我想还是应该特别慎重的,尤其是在程序上应特别严格,而且经过严格的审查、考察后,重新使用,也应公示,向公众说明任用的理由。同时,推荐人在推荐时应署名并公示,一旦被推荐者再出问题,推荐者也要承担责任。我想唯有如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改善我国问责制目前所面临的困境。 3.【参考例文】

“官员问责制”如何真正发挥效应

最近一段时间,在“华南虎”“三鹿奶粉”“黑砖窑”等事件中被免职的官员纷纷“复出”,难免引发公众质疑,也使得一度被社会寄予厚望的官员问责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有舆论就指斥,面对问题官员的复出,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下,所谓“问责制”只会沦为自欺欺人的空话。

一个人不可能不犯错误。就此而言,官员出了问题以后就不能复出,似乎太绝对了点。但问题官员的复出至少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程序和更加严格的考核机制并向公众说明。否则就可能让公众丧失对政府的基本信任。一般来说,被问责官员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复出,原因有两个:一是官场中不少人认为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一些领导干部做到今天的职位,除自己的努力外,党和政府为此也投入了相当大的资源,出了问题就弃之不用,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二是一些被问责的官员本来就是代人受过,其被免职的同时,也得到了某些允诺,如待遇或未来的升迁机会等,风头一过,复出也就很自然了。

不论何种原因,其实都凸显着对官员问责制的认识误区。官员问责制是西方政党政治的产物,它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对公众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因为政府及其官员“权为民所授”。就此而言,官员问责制既不能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又有别于责任追究机制,它是一个责任体系,政府及其官员在其中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还要担负道德伦理责任;不仅要对渎职官员进行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因此,由谁来发动问责这个程序就至关重要。

但是,我们对问责制的认识,多数还是停留在有一事问一事、出一事责一事的层面。如果仅仅是为“平民愤”而去问责,就容易使得对出事官员的责任追究并不是由民众以及由民众的代议机构——人大发动,而是由上级发动。本质上,这仍属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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