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提高诚信履约意识,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当事责任主体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
管理部门、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和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以及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信息管理包括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审核、发布等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从业单位指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和咨询单位等。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当事责任主体注册系统帐号,设置系统中的数据查询权限,负责系统运行的维护、管理和疑问解答;
(三)发布以下信息:
1、全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除外);
2、全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对当事责任主体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更新、发布;
(五)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和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六)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七)与交通运输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第七条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分别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路建设从业的监理、检测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二)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资料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协助做好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审核、更新、上报等工作。 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主要职责是:
(一)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资料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二)协助做好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审核、更新、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本行业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业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初步信用评价;
(二)督促做好本行业内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更新、上报等工作; (三)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报送各项目监理、检测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资料;
(四)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资料、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五)协助做好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审核、更新、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初步信用评价; (二)向省公路管理局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资料、重点公路建设信息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报送监理、检测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资料等有关的信息;
(四)协助做好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十条公路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所建项目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一)对所建项目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初步信用评价;
(二)填报所建项目信息、项目内从业单位初步信用评价资料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从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的填报工作。
第三章省级平台的登陆和用户注册
第十二条 登陆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www.hnjt.gov.cn)后,点击链接图标进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首页面。
第十三条 各当事责任主体首次进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前,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系统帐号注册申请,申请手续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的系统管理人员在接到系统帐号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工作并将注册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各当事责任主体在经过注册获取系统帐号后即成为系统用户,可进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各当事责任主体应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行负责。
第四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分为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信息、从
业人员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政策法规信息。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标段信息、所建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以及项目审批情况等。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三级及以上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应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从业单位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1、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2、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3、资质、资格情况;
4、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5、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6、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二)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1、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三)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1、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2、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3、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总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安全人员、监理人员等的姓名、所属单位、证书编号及证书注册情况、个人信用档案等。
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证书号码及证书注册情况、工作简历等信息应记入从业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信用评价信息是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咨询单位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我省有关规定,对在湖南省从事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信息包括法律性文件、规章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等。
第五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二十二条各当事责任主体应及时报送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帐。省交通运输厅对上述信息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检查,核实后录入交通运输部或我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除外,在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财务状况、已完工程业绩、在建项目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