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单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并及时向市(州)交通运输局报送本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标段信息、与本项目有关的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等;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并及时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报送本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标段信息、与本项目有关的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并及时向省公路管理局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标段信息、参与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包括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质量与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表彰奖励等信息)、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以及其它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并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本行业内公路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标段信息、参与本行业内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包括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质量与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表彰奖励等信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以及其它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报送公路建设监理、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以及其它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采集并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以及其它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等。
第二十八条当事责任主体所提供的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信用信息更新与发布
第二十九条省交通运输厅对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信息等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检查后,即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
第三十条省交通运输厅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并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信息一经公布,在系统中将处于锁定状态。
(一)建设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每月前1~5日对在建项目的增减、建设项目信息变化进行更新;
(二)从业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省交通运输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事宜。
(三)每年1~2月份对上年度从业单位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2月底对上年度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更新发布;
(四)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三十二条当事责任主体可进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本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公众可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当事责任主体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
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第三十五条信用信息发布后的有效保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建设项目信息为交工后10年; (二)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三)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 (四)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
(五)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六)政策法规的公开期限,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开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员、批准用户等可查询所有历史记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政府监督部门可根据权限开放程度查询相应部分内容,从业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填报的历史记录。
第七章信用信息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处投诉举报。省交通运输厅在接到署名并有联系方式的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属实的,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进行处罚;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者是从业单位的,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进行处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均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和其它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第三十八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由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企业进入湖南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交通运输部或我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交通运输部或我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在组织招投标时,均须将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之一。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参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从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四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况提出限制条件(具体的奖惩措施见附件)。
第四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各当事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将指定的专人及联系方式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建立完整准确的管理台账,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有效。
第四十三条 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由省交通运输厅信息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应急备份及厅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