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按揭贷款 □公积金贷款 方式付清,所贷款项应于自合同签订后90日内进入出卖人账户。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1和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30_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30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前,出卖人有权顺延交房时间,且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 年 月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主体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30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 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政府管制、征用或项目规划变更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开发的;
3. 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正常进行开发建设或政府职能部门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批准文件或进行验收的;
4. 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或周边道路维修,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 5. 建筑材料、劳务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6. 买受人未在按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存在其它违约行为的。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1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30_日,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合同确认解除之日起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
2. ×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本条规定的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和自治区、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
(3)本条所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内管道、风道、厨具和洁具位置的变更。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
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该商品房灭失、损毁等风险从交付通知书指定的交接日最后一日的第二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保修期以及物业管理费、该房屋应承担的水电暖等各项费用自交付通知指定的交接日之第二日起开始计算,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与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上是否存在他项权利等情况,出卖人已如实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对此已明确知悉,并不予追究出卖人的相应责任。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2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 出卖人选择在60天内整改达到附件三约定标准或按照市场平均价格退赔买受人未达标部分的差价。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房屋交付买受人时,套内应通水、通电,电话、有线电视端口、宽带预留接口。
2. 水、电、暖、电话、有线电视端口、宽带等有关生活设施的开通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限期整改完毕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所归属的“海亮广场二期” 项目整体取得《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合格证》后的73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如因出卖人原因,
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出卖人使用(含单幢建筑物屋面与裙楼屋面);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出卖人使用(含单幢建筑物外墙、外墙广告位);
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5.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中,未计入公摊部分产权归出卖人所有;
6. “海亮广场”前期物业服务由XXXX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买受人同意在办理交房手续前一次性预交一年的物业费。关于物业服务具体以买受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为准。
第十八条 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仅作________用途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2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出卖人执贰份,买受人执壹份,贷款机构执壹份,呼和浩特市房管局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30日内,由出卖人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 __买受人(签章):________ 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签章) ___________ __ (签章) ______
签署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