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屋或造成损失的,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且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
4、该商品房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买受人的责任、使用不当、曾经改动、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而发生的质量问题与损坏,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之日起计算;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手续,保修期从交房通知指定的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关于合同第十七条的补充约定
1、屋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将部分屋顶平台的使用权赠送给购买某些户型的买受人。如出卖人赠送买受人屋顶平台的,将在本合同或附件中进行约定,凡未在本合同或附件中进行约定的,均视为出卖人未赠送屋面使用权,其屋面使用权仍属于出卖人。
2、买受人获赠屋顶平台使用权的,由买受人负责其维修及保养,但买受人有义务配合物业必须的检修、维修及外墙面清洁等工作。
3、买受人在行使获赠屋顶平台使用权时不得违反物业管理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因买受人使用不当,造成屋面被损坏或造成相邻买受人财产损失的,买受人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二条 对买受人使用商品房的补充约定
如买受人违反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使用商品房,或私自搭建、封闭、改造商品房,出卖人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买受人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亦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承担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对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效力的补充约定 1、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和本补充协议为准。
2、出卖人在销售广告、模型和宣传资料中对该项目开发规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所作的说明、示范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之用,不作为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所展示的各类示意图、效
果图等仅为展示项目风格示意参考之用,买受人对此已充分了解,并不得据此向出卖人主张任何责任。
3、因比例和表现方法所限等因素,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模型等未标明的内容并不代表实际建造的商品房或者小区范围没有根据规划或者设计要求存在相应的设施、设备或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买受人对此予以充分理解。
4、出卖人销售人员或代理公司销售人员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超越合同及广告宣传书面资料作出的介绍、说明或承诺,以及未经相对人同意的录音、录像,凡未经出卖人书面盖章确认的,均不视作为出卖人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出卖人无约束力。
5、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作为家具采购、软装摆设、功能区设置之参考,不作为房屋交付标准和依据。
第十四条 对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10日内行使解除权,逾期视为买受人放弃行使解除权。出卖人对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之日起2年内行使合同解除异议权。买受人行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时,若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设置、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则买受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书面通知中应附该商品房已经办理注销抵押或者已消除权利限制的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买受人无权解除本合同。
2、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该商品房抵押登记(若有)注销及按揭贷款合同(若出卖人为贷款提供担保)注销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并收回该商品房(若已交付)及购房发票后的9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的房价款。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买受人已付的房价款包括买受人以自有资金支付给出卖人的购房款和买受人已向贷款银行偿还的贷款本金两部分,剩余买受人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出卖人将直接退还给贷款银行。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计算违约金、利息或赔偿损失的,退款时一并计算,并由出卖人在应退款项中直接扣除。由于
买受人原因导致上述各项手续未办理完毕的,出卖人有权暂不退还买受人款项,并不承担包括支付利息在内的任何赔偿责任。
3、无论因何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如该商品房在合同解除前已经交付使用的,买受人应按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每日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自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房屋使用费,出卖人有权在应向买受人退还的房价款中直接扣除该费用。买受人须及时将该商品房恢复至出卖人交付的状态并将该商品房交还出卖人,在向出卖人交还该商品房之日前已发生的水、电、通讯、物业服务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将该商品房恢复至出卖人交付时的状态,则视同买受人放弃对未拆除之装修和遗留物品的一切权利,出卖人有权予以处理而不必给予任何补偿。将该商品房恢复到交付状态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按将该商品房恢复到交付状态所需费用的预算,在应向买受人退还的房价款中先行扣除。
4、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非经对方书面同意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出卖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在其有权解除合同的事项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买受人发出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买受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异议权。
5、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被解除的,买受人应当于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配合出卖人申请注销登记网上备案手续和交易中心登记信息,否则,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累计核算至注销之日;出卖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买受人还需支付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损失和违约金由出卖人在购房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关于通知与送达方式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在签署合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并以此地址作为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买受人在合同上预留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买受人指定的通知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买受人若发生联系方式变更,需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不承担因此发生的通知延误责任及由于通知延误所产生的其他责任。买受人若为非自然人,如果发
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或解散),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及本合同承担人通知出卖人,此项通知应经过公证机构公证。
2、出卖人有权采取邮寄(挂号信、特快专递)、致电或短信息、传真、人手交递、当地媒体\\报刊公告、等任一方式买受人向发出通知,在下列情况下均被视为已送达:
(1)以挂号邮件发出的,本市发出后第三日、外省市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本市发出后第二日、外省市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3)以致电、短信息、传真发出的,致电或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4)以手递形式发出的,收件人签收当日视为送达;
(5)以呼和浩特当地媒体\\报纸公告方式发出的,于公告刊登时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其它特别声明
1、买受人在签署合同后不得更名,不得申请变更、增加、减少买受人。 2、买受人已充分知悉房地产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经对照自身状况,确认仍具备购买该商品房之资格。如出卖人发现,买受人依法不能购买该商品房的,出卖人有权随时确认买受人根本性违约并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购房总价款的20%,如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实际损失(包括房屋差价损失)的,买受人还应赔偿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3、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已充分知悉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双方需作出的承诺,该等承诺仅作为政府备案使用,如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与该等承诺有冲突的,以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为准。
4、出卖人明确告知:销售人员、代理公司销售人员及销售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无权对能否获得贷款、贷款条件、能否预告登记及能否产权过户作出任何承诺,如有承诺,则该等承诺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出卖人无约束力。
5、买受人承诺其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房款属于合法所有,来源合法,且无任何可能被司法机关、其他单位或第三人追溯,如买受人已支付给出卖人的房款被司法机关、其他单位或第三人追溯或产生其他风险,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及处理该商品房,并赔偿出卖人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6、对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各项条款之约定,特别是其中有可能限制买受人权利、减轻或免除出卖人义务和责任部分,以及违约责任部分,出卖人已采取合理方式逐字逐句提请买受人注意并充分说明,买受人已逐字逐句仔细阅读并已充分了解其全部内容和含义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予接受。
7、除非出卖人另行书面通知,双方对合同的变更、补充、撤销等任何协议的签订,均在该项目的出卖人售楼处以双方书面协议形式进行,任何非书面承诺或协议对出卖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补充约定
双方发生争议后,如出卖人通过诉讼及/或聘请律师处理与买受人的争议的,且该争议系由买受人违约及/或过错导致,出卖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审价费、律师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补充协议是《买卖合同》的附件,与《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装订在《买卖合同》之后,与《买卖合同》一起生效。如果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与《买卖合同》不一致,或者在理解上有歧义,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之前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以上条款。 签字之前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以上条款。 相关内容已经与买受人进行充分协商。 相关内容已经与出卖人进行充分协商。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