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对于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问题,宪法有明文规定。 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 答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只是地方权力机关的辅助机关,为此不能代表人民意志,去行使国家权力。
扩展:
对于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问题,宪法有明文规定。 但是,对于人大监督的方式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提到可以质询。对于质询权的行使有些学者认为应当采取抽象的方式,比如说人大会议期间不通过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等。而不能具体监督即个案监督。因为在个案监督之下,可能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对具体案件作出法律判断的过程,产生不确定的强制性影响,影响判决结果,损害审判权独立。
由于立法的语焉不详,导致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通过人大代表对法官进行影响,人大代表出庭旁听、接受媒体采访发表自身看法等等形式,这样的方式其实是有悖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
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4、洛阳党组的决定有没有违法? 洛阳党组性质?有无权力?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结语:
通过以上几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本案牵涉的责任主体很多。种子法与种子条例本身就有冲突,这个问题没解决。李慧娟作出判决,又牵涉到新的问题,接着各级人大辅助机关介入、上级法院介入、党组织介入,最后舆论又介入,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虽然李慧娟法官重返工作岗位。
国外很多宪法性案件出来之后,责任主体一般就一到两个。但是在中国,往往向本案一样,会牵涉很多主体。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在中国,只有等到问题堆积在一起,才爆发成为一个公共案件,而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一出现就能得以解决。
案例二: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事件
2005年6月,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
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其中明确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它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也就是说,本来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我国确实实行这种强制婚检制度,但受到了批评。为此,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强制婚检。但是问题在于,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母婴保健法》中明确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这个法律没有修改,到现在都还有效力。
按时间顺序整理一下:先是,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母婴保健法》中明确规定强制婚检制度;而后,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强制婚检;最后,2005年《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问题:三种法律法规冲突如何解决?《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否有效?
1、各立法主体有无立法权?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立法权: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立法法相关内容: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十五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2、位阶效力分析。
黑抵触国务院—无效,国务院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效。 悖论:黑抵触国务院—无效,但却因为抵触国务院条例中的无效规定而有效。
法理分析:
1、国务院条例不应该违背人大立法。即使取消强制婚检是进步,也有违法治秩序。
2、已经有了全国的《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细则,黑龙江就没有必要制定一个与其完全一样的条例出来。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制定条例,就需要论证。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怠于行使职权。如果强制婚检真的存在弊端,并引起较大争议,作为代表机关应及时论证强制婚检有无必要,如果没有必要,那么就应该及时对母婴保健法进行修改或废除;如果仍有实施的必要,国务院制定的条例报其备案时,应当启动违宪审查体制进行审查后,不予通过。但是我们看到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作为,由此导致法治乱象、悖论的出现。
案例三:沈阳人大否决法院工作报告
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得代表通过。此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被学者称为“中国民主政
治的标志性事件”。
有专家评论:这表明人大正逐渐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我国的宪政体制下,各级人大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有专家指出:沈阳人大不通过中级法院的报告案,突现了我们立法上的漏洞。谁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也有专家认为:人大听取、审查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然后或通过或否决两院工作报告的监督方式,不符合司法权的性质;应改变这种“整批监督”的模式为事后的个案监督模式。 问题:
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协调好人大监督权与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