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的标志性事件”。
有专家评论:这表明人大正逐渐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我国的宪政体制下,各级人大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有专家指出:沈阳人大不通过中级法院的报告案,突现了我们立法上的漏洞。谁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也有专家认为:人大听取、审查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然后或通过或否决两院工作报告的监督方式,不符合司法权的性质;应改变这种“整批监督”的模式为事后的个案监督模式。 问题:
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协调好人大监督权与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