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多数学生的意见,周老师给雷梦佳母亲朱女士打电话,让她把孩子领走。对于老师的决定,朱女士说“自己并没有反对”,但当她赶到学校时,却发现孩子不见了。上午10时许,雷梦佳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遗言后,(三句遗言为:雷梦佳生命就此结束!爸、妈,对不起,你们的恩情来世再报!辉辉,来世再做好朋友!)投渠自尽。
学生自主管理的底线在哪里?一群未成年人能否决定另一个未成年人的命运?15岁花季少女沉甸甸的生命拷问,让人无法逃避。
案例5: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丰某,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高中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然而,他所带的班某年高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答: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法》第
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因此,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6:教师休法定假,民办学校不发工资,怎么办?
丁某,女,23岁,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高中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
答:该校的规定违法。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2条规定:“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
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根据《教师法》第2条的规定,丁某在民办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因而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受《教师法》的保护。《教师法》第7条明确赋予了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所学校在寒暑假期间给教师仅发生活费的作法是违反《教师法》规定的,丁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改正。
为保障教师的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得到切实行使,《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对教师的申诉权提供了保障。
教师作为《教师法》所保障的合法权益的主体,在《教师法》的有效实施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申诉权利,使教师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有权进行理直气壮的抗争。
第四,我想说说高中班主任应该了解的法律基本概念及知识。
什么是法律?
法字最早是由“三点水” “去” 和“独角兽廌” 三个字组成。据《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从去。”可见,法的字源释义包含有维护公平、铲除邪恶的意思。“廌”是中国传说里的一种神兽,叫獬豸。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帝尧的刑官皋陶曾饲养獬豸,凡遇疑难不决之事,系着獬豸裁决,均准确无误。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法”与公平和正义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人们用“正义”、“正直”、“公道”这样一些美好的词语来解释法律,这是自古以来人们赋予法律的一种美好品格和一种对法律的希望。借助于法律,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社会的结构得以完整和谐,彼此间的活动才显得有条不紊,整个社会肌体才得以灵活运转。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法像规矩一样,是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法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
什么是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
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它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
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高中班主任可以自觉依法执教,更为科学合理和合法地进行班级管理、处理好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自身的言传身教,使得同学们获得必要的法制教育。对于正值青春期、懵懂叛逆又可塑性极强的高中生们,法律意识的教育又是极为重要和宝贵的。他们在各专业课程学习之外,通过班主任老师的管理工作和思想教育活动,获得法治的熏陶,为未来的成长与成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而加强主任法律意识也有它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地学法、守法和用法是每个现代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