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之间不应在票据未审验、未交接或未见证的情况下办理转贴现业务和回购业务。
第七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应做到当日受理的票据当天入库保管,不应将贴现、转贴现或回购买入的票据放入银行内非重要凭证保管场所或非银行场所保管。
第七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纸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业务后,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票登记查询”模块,并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票款收回等相关信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七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自身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交易背景的审查工作,履行对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资金进行必要的合理性合规性监督和信息反馈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未能明确的具体细节可比照本规范执行。
第七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依据本规范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七十八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其他会员单位有权向中银协反映;对于情节严重者,中银协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惩戒措施,并以中银协公开网站、信息平台或其他业内交流载体予以公示。对于违反票据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会员单位,中银协可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经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