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3)

2018-11-19 21:58

三、文化艺术服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但中方须控股51%以上或占主导地位

(2)香港、澳门资本进入演出场所 专业性社会团体

国有资本之外的社会资本进入

四、网络文化服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旅行社 各类资本进入 娱乐场所

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娱乐场所

六、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美术品批发及零售 外资进入 首饰、工艺品批发 外资进入

七、其他文化服务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1)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但中方须控股51%以上 (2)香港和澳门资本进入

(3)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三、限制类投资产业

一、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图书、报纸、期刊批发、零售和连锁经营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出版物进口业务

音像制作

国内资本进入实行许可制度 音像制品批发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卫星广播电视接收

限制外资进入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生产 广播电视广告代理

非公有资本、外资可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参股由国有广播影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广播电视广告代理公司

三、文化艺术服务

文物及文化保护

举办私立博物馆及建设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博物馆、保管所、辟为参观游览的场所 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博物馆

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四、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并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五、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高档纸及纸板制造

外商投资限于合资、合作设立高档纸及纸板制造企业

四、禁止类投资产业

一、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 (1)外商投资 (2)非公有资本投资 互联网出版 外商投资

出版物印刷 个体经营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个体经营包装装潢印刷

图书、报纸、期刊批发、零售和连锁经营 外商投资出版物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音像制作 外商投资

音像制品总发行和进口 外商投资 电子出版物批发 外商投资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 除国家投资外的各类投资 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 非公有资本和外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1)非公有资本制作新闻和新闻类专题专栏节目、新闻类访谈节目及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

(2)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电影制作

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电影制片企业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服务

(1)非公有资本和外资投资设立和经营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专用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

(2)外商投资建设和运营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 电影发行与放映

外商在境内投资设立电影发行企业(不包括香港、澳门) 电影院和院线建设

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组建电影院线公司(不包括香港、澳门)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非公有资本和外资

信息网络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除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新闻发布资格的互联网站以外的单位 电影进口业务 非公有资本和外资

三、文化艺术服务

文艺创作与表演

外商投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文物及文化保护

开办文物商店、举办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外商投资

利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 外商投资

四、网络文化服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外商投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外商投资

五、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文化用品制造(墨锭) 外商投资

手工纸制造(宣纸) 外商投资

信息化学品制造(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制造) 外商投资

工艺美术品制造(珐琅制品生产、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生产) 外商投资

六、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收藏品(文物)批发及零售

(1)外商投资设立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2)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七、其他文化服务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五、投资管理方式

一、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 (1)管理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行政许可事项:出版单位设立和变更(审核)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互联网出版

(1)管理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行政许可事项: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核)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动漫和互联网游戏

(1)管理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行政许可事项:出版及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核)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出版物印刷

(1)管理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行政许可事项: 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

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核准),印刷内部资料性宗教出版物的,须同时由省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审批)

印制境外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和印刷品(核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1)管理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行政许可事项: 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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