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国家为实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和特殊模式组合起来的,具有特殊职权、功能和高度权威性的社会系统。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公安机关要实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目标,应在国家法律规定下进行。由于公安组织是由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组成的系统,所以,可以将公安机关的任务依据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专业、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作不同的划分:从时间上分,有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有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有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 (三)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的内容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主要有五个方面: 1.维护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4.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 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这是《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的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同样是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四)维护国家安全的含义及其内容
1.维护国家安全,是指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保卫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国家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政权的巩固。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保卫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是公安机关神圣的首要任务。
2.维护国家安全是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以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
(3)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警诫其他不法分子。
在国际形势不断变化和我国经济体制发生根本转变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要大力提高对敌斗争的主动性,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国内外和境内外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颠覆活动。 (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内容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
3.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以创造一个较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秩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主管机关,因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 (六)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含义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惩治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迫妇女卖淫和拐卖人口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等都作了广泛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把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作为自己的任务之一,依据法律同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迫妇女卖淫和拐卖人口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依据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七)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的内容
公安机关要依法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非法侵害、毁损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公共财产,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它包括公共设施,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公共财产。个人合法财产,是个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财产。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是保障我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障,因此都是我国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
(八)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容 .
公安机关要有力地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同时要协同有关方面,惩治违法犯罪分子,教育改造这些违法犯罪者,使他们认罪服法,弃旧图新,重新做人。 -
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反社会行为,危害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违法犯罪活动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因此,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艰巨的任务。公安机关要下大力气,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基层每个乡镇街道、每个单位,尽力防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其次,加强打击力度,把严打方针更多地贯彻到各项日常工作之中,通过依法查证违法犯罪事实和人员,严肃实施法律的和行政的处罚,惩治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20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中,在分析了当前严峻的社会形势后,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形势下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总任务。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考点归纳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概念与特点
(二)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及其法律依据 (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的职责
(四)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五)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1.治安警察的职责 2.户籍警察的职责 3.刑事警察的职责 4.交通警察的职责 5.外事警察的职责 6.巡逻警察的职责 7.督察警察的职责 8.边防警察的职责 9.消防警察的职责 二、考点解读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概念与特点
1.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理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所谓“责任义务”,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做的,应该做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该依法履行责任义务,承担应当承担的职务责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未尽到法律责任义务的,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2.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是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
公安机关职责的法律性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确定的;公安机关职责的有限性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公安机关职责的责任性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 (二)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及其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必须依法履行下列十四项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机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以上14项职责是是针对人民警察整体而言的。至于人民警察个人,由于警种不同和具体分工的岗位不同,他们的具体职责也各不相同。
第20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的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它一方面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时,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四)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要求“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五)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1.治安警察的职责
治安警察,是指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处理治安案件;管理特种行业;查禁违禁物品;预防犯罪;了解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预防和处理治安灾害性事故;进行治安巡逻;发动群众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2.户籍警察的职责
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有:执行户口管理制度,做好户籍管理人口统计工作。 3.刑事警察的职责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其主要职责有:依法进行公开的、秘密的专门调查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运用公开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众联防控制社会上的复杂场所,限制和缩小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防范刑事犯罪活动。 4.交通警察的职责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有:依照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道路、行人、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防止和处理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5.外事警察的职责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出管理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有:依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人出境、居留、旅行进行管理;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发现和处理来华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6.巡逻警察的职责 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有:维护辖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参加处置灾害性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接受公民报警;劝解、制止公共场所发生的民事纠纷;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务等。 7.督察警察的职责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治安、交通、户政、出人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以及其他情况。 8.边防警察的职责
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边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其主要职责有:在陆地边防线和近海海域进行军事巡逻和警戒;在边岸和民航机场进行边防检查、安全检查;防止非法越境,防范、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和破环活动,保障国家安全。 9.消防警察的职责
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消防警察实行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其主要职责有:依法进行消防监督管理;预防、警戒和扑灭火灾;对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向群众进行防火、灭火的宣传教育。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考点归纳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分类;
(三)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分类; (四)治安行政处置权的含义及其内容; (五)治安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种类; (六)治安监督检查权的含义; (七)劳动教养的含义;
(八)治安行政强制的含义及其种类; (九)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的构成; (十)法律关于立案程序的有关规定; (十一)侦查权的构成; (十二)刑事强制权的构成; (十三)刑罚执行权的内容;
(十四)警械、武器使用权及其构成; (十五)紧急状态处置权及其构成; (十六)紧急优先权的行使; (十七)紧急征用权的行使;
(十八)紧急排险的含义及其实施; (十九)管制权的行使;.
(二十)戒严的含义及戒严执行权的行使。 二、考点解读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1.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履行公安职责的保障。其权力行使的过程,就是其职责履行的过程。职责确定权力的目的和范围,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措施、手段和保证。二者在实施过程中达到统一。 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是: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和单向性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种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而公安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准公安机关及其人员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使用。 (4)单向性。公安机关的意志表示,是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示,不以当事人同意与否为条件。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分类
公安机关的基本权力分为四大类: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执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和紧急状态处置权。
公安机关的权力由四项基本权力组成,而各项基本权力又由若干层次的具体权力组成,从而形成公安机关的多层次系统。
(三)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分类
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分为: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检查权、劳动教养审批权、治安行政强制权等五项具体权力。
(四)治安行政处置权的含义及其内容
1.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行为。
2.治安行政处置权的内容是: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
(1)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由于警察命令是公安机关为实行治安法规而直接采取的命令行为,所以与普通行政命令不同。
(2)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3)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 (五)治安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种类
1.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2.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治安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它是以公安行政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处罚。 (六)治安监督检查权的含义
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劳动教养的含义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八)治安行政强制的含义及其种类
1.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2.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九)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的构成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等四种权力。 (十)法律关于立案程序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 (十一)侦查权的构成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
3.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4.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 5.有权进行侦查实验;
6.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
7.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8.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 9.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10.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