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2018-11-19 22:08

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的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提出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工作,我司拟定了《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试行,请在债券申报和预审中予以把握,暂不对外公开。对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司反馈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我司将根据试行情况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择机正式印发并执行。

附件: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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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严格规范准入,严格防范风险,形成系统化的风险防范政策体系。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发债企业准入标准

在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以及“从严审核类”三中情况进行分类管理的前提下,加强对企业债券发行人规范运作情况的审核。

(一)重点审核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和规范运作情况。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重点审核2010年以来,国务院、我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城投企业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规范运作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独立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情况;母公司对合并报表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包括人员、财务、管理制度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情况;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是否设立风险防火墙。

(二)重点审核申请发债城投企业营业收入来源。申请发债城投企业要不断完善以企业信用为偿债基础的市场化融资机制。申请发债城投企业,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企业自身收益,且企业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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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城投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提供城投企业所在地政府本级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以及地方政府对在建项目资金来源的制度性安排。

(三)重点审核申请发债企业资产构成和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主要包括申请发债企业资产构成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为发债突击注入资产的情况;企业最近一个财年以来的资产重组情况,是否有资产重组计划;申请发债企业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的情况。

申请发债城投企业,不得注入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对于已将上述资产注入城投企业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注入资产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及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四)重点审核申请发债企业土地资产的有效性。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实地勘察申请发债企业土地资产状况,认真比对核实入账土地评估价值。出具申请发债企业土地资产证明文件的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土地资产评估机构等均应出具信用承诺书,承诺真实、准确地出具有关文件,并承诺如出现问题将承担相关责任。

(五)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审核标准。在原有条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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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将“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发债申请的划分条件调整为“资产负债率低于2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30%的债券”。

将“从严审核类”发债申请的划分条件调整为“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企业60%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0%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城投类企业”。

(六)重点审核申请发债企业应收款项情况。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净资产规模40%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关注,对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以及在建工程等科目应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风险较大、政府有关部门违规调用资金或未履约付款等情况严重的,且上述科目涉及金额合计超过净资产60%的,不予受理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涉及资金,应由相关地方政府出具详细可操作的偿债计划和资金支付安排说明文件。

二、规范和强化偿债保障措施

(七)区分债务风险安排担保措施。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城投类发债申请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A的,可适当放宽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城投类发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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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发债申请企业,必须提供担保措施。资产负债率超过85%,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不予核准发债,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A的,经研究可适当放宽要求。

对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八)增强债券担保的有效性。重点关注抵押担保是否存在一物多押,抵质押资产是否为易变现有效资产,是否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第三方担保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申请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在考察发债规模时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企业已发债余额。

(九)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债担保业务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净资产的10倍。对于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实行余额管理,其进行企业债券担保后,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当年末不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净资产的10倍即可。

(十)规范资产抵质押担保登记程序。以资产抵质押形式进行担保的债券,方案设计为发行后办理抵质押手续的,应在上报的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方案中,提供抵质押登记部门的承诺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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