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3)

2018-11-19 22:08

行为的,记录为负面评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重视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记录的调用和分析。

(二十六)全面加强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作用。强化信用评级机构自身信用记录的采集使用。发挥信用评级机构业务优势,建立对发债企业的征信报告制度。信用评级机构在对申请发债企业进行评级的同时,负责编制征信报告。信用评级机构编制的征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商记录、税务记录、信贷记录、商业往来、社会保障、社会责任、环保安监记录、质检信息、政府其它信用公示、司法记录、企业排名和奖惩信息、对外担保等。

(二十七)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行为。在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应诚信尽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承诺评级级别、虚增级别、“以价定级”和恶意价格竞争等不正当行为。对于银行流动性支持等缺乏实质增信效果的偿债保障措施,不得作为增级依据。申请发债企业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如认为评级结果不公允,可以再聘请另一家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两个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全文均应披露。在债券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至少应于每年企业年报公布后的3个月内开展一次跟踪评级,并公告评级结果。对于发行人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债券本息兑付出现困难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和披露的信用评级机构,将采取记入信用档案并向市场公告等措施。

(二十八)加强对评级机构企业债券评级行为的监督。我委

11

委托企业债券登记托管机构采集市场机构投资者内部评级信息,与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对于评级结果虚高、市场认可程度较低的信用评级机构,由其出具评级报告的发债企业均应聘请另一家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两家机构的评级结果均应对外公告。以案例评价形式,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管理评价。对评级质量差,风险揭示严重缺失,存在市场违约案例和不尽职尽责行为的信用评级机构,将采取记入信用档案并向市场公告等措施。

七、完善企业债券定期风险排查工作

(二十九)加强企业债券风险排查工作。我委每年定期对当年和下一年到期兑付和涉及回售的企业债券发行人进行风险排查,主要采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区域内自查以及我委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核查、经营状况调查、偿债准备情况检查。在此基础上,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本省企业债券偿债风险排查,并按照风险程度将发行人分为无风险、轻微风险和严重风险三类。对于列入轻微风险和严重风险的发行人,要启动预警方案,协调有关方面,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落实偿债资金,切实防范兑付风险。我委根据各省自查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督促指导和重点抽查。

(三十)完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近期、中期、远期对可能出现的偿债风险进

12

行监测。近期主要是抓好本年度本地区到期债券的偿付或回购工作;中期主要是对三年内到期债券的兑付进行研判,并确定监管重点和预警企业名单;长期监测主要是对3年后债券到期企业运行状况的跨周期分析研判,对主要风险点、风险因素和风险企业编制应对预案。监测体系的建立可依托信用评级公司的跟踪评级、财务报告、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未来建立的社会征信体系等多种信息源,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形成近、中、远期兑付风险监测工作预案,并针对重点风险企业制订应急和风险处臵预案。

(三十一)建立企业债券发行人偿债风险失查责任制。对于应发现未发现偿债风险,发现风险隐瞒不报和发现风险不积极采取措施处臵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地方政府和发行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告、警告或暂停受理所属区域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惩戒,直到完全改正及采取措施妥善处臵相关风险。

八、创新和完善有利于防范分险的债券发行机制

(三十二)扩大“债贷组合”试点的范围和规模。由银行担任企业综合融资协调人,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从城投企业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两个维度实行“两级双控”动态监控,把债和贷纳入统一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债、贷资金专户,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债务到期偿还,最终实现“统一融资规划、统一债贷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继续扩大“债贷组合”涉及的项目领域、银行

13

主体范围,力争在城投企业发债规模中占据相当比例。

(三十三)完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模式。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城投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财政配套措施,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切实防范创新债券品种的偿债风险。

九、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戒

(三十四)加大对中介机构不规范行为的惩戒力度。中介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承揽企业债券发行相关中介业务。发现中介机构涉及不正当竞争,违背“公平、公开、公正”执业原则以及后续服务不完善等问题,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我委反映有关情况。加强与其他债券监管部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的协调沟通,通过建立系统化的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加强债券市场领域内失信惩戒。中介机构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通过诫勉谈话、警告、记入信用档案并向市场公开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暂停或终止其企业债券业务相关资格,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进一步处罚。对中介机构内部具体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企业债券业务资格禁入等处罚措施。

14


【重点】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洛阳旅游拓展心得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