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消防工程招标文件(6)

2018-11-19 22:33

(六)开标

28.开标

28.1招标人将于附表2第6项所规定的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未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28.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只能委派一名代表,且必须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须随身携带身份证,授权委托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8.3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28.4由投标人监督检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28.5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28.6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但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28.7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宣布为不予受理情形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8.8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29.投标文件的不予受理情形

29.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29.1.1在本须知第24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 29.1.2不符合本须知第23条“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的;

29.1.3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9.1.4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高于公布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上限的,或者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报价下限的;

29.1.5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

29.1.6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收取投标人投标保函原件,而投标人现场又无法提供的; 29.1.7投标保函的内容不符合本须知第21.1、21.2款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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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标

3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30.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30.2招标人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0.3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30.4招标人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供评标使用:

30.4.1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文件、补遗文件、答疑会纪要等,评标专家人手一份;

30.4.2供评标使用的主要施工图纸、地质勘探报告等工程技术资料;

30.4.3工程概况和评标重点的书面介绍。包括工程规模、结构型式、工程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招标文件与示范文本有较大变动的条款及评标方法等(见《招标工程情况介绍》)。

30.4.4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1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合格,应作无效标处理: 31.2.1施工投标承诺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漏填或内容填写错误的; 31.2.2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情形的;

31.2.3投标报价中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文件)中规定不可竞争的固定单价或合价的,如安全文明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优质优价奖励费等;

31.2.4投标报价中规费取费超过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的费率参考范围的,或者投标报价中税率与公示的招标控制价文件不符的;

31.2.5投标单项报价(措施费(扣除安全文明措施费)视为一项)中出现恶意报价(所谓恶意报价,是指与标底编制的单项价格相差±50%),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是否做无效标处理;

31.2.6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31.2.6.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上签名的造价工程师与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上签名的造价工程师为同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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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6.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31.2.6.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1.2.6.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31.2.6.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31.2.6.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31.2.6.7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31.2.6.8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31.2.6.9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31.2.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32.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根据前附表1第20项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3.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

33.1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33.1.1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的;

33.1.2投标文件技术标书中出现投标人名字、标志或者管理班子人员姓名的; 33.1.3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34.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

34.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4.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对答辩人的要求

35.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当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报价和其他实质性内容。

35.2评标过程中对各投标单位的澄清人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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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拟进行投标答辩的,技术标澄清人必须是投标人拟派往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商务标澄清人必须是在该商务标数字签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澄清。

35.2.2投标人代表中非本条35.2.1款规定的人员不得进入答辩室。

35.2.3参加答辩的所有人员须由工作人员核对身份,答辩人员务必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35.3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答辩,但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未派出代表及时作出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36.无效标和废标的处理

36.1除本须知第31.2条和第33.1条明确规定的无效标和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应坚持谨慎确定无效标和废标的原则。

36.2除33.1.3条款所列情形外,评标委员会在作出任何一项无效标和废标决定前,都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36.2.1要求当事投标人作相应的澄清;

36.2.2将澄清记录送招标文件规定的当事投标人的澄清人员签字确认; 36.2.3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表决;

36.2.4若表决通过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无效标或废标的理由、依据、答辩的情况和集体表决的情况(同意无效标或废标和不同意无效标或废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注明)。

36.2.5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36.2.6评标委员会委员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或无效标的,应详细说明该投标文件为废标或无效标的原因,列举出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并署名。

37. 投标人的推荐

37.1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37.2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中标人确定方法推荐投标人。

37.3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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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37.3.1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投标人;

37.3.2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规定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37.4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招标缺乏竞争性,可以不推荐投标人,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37.5综合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按技术标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技术标得分也相同的情形,按商务标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商务标得分也相同的情形,按资信标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38.保密规定

38.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投标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投标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不得有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39.其它规定

39.1若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出现《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深建字[2002]98号)列明的各种情形的,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将提请主管部门对相应投标人作不良记录。

39.2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不承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40.评标方法见投标须知前附件 附件二。

(八)中标通知书

41.招标人拒绝投标等权力

41.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41.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无义务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就其未中标的原因作出解释。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招标人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或索要相关材料。

41.3中标人拒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接受清标及调价约定的,招标人在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取消中标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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