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中标通知书
42.1在规定的公示期内未收到对中标结果的异议的,招标人将在前附表2第9项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接到有关投诉的,招标人将可能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
42.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2.3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可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招标人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
(九)合同的授予
43.合同授予标准
43.1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41、42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4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4.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前附表二第12项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因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修正中标价的除外)。
44.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并且不得更改合同条件。
44.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44.1款和44.2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废除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4.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施工,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施工。
45.工程担保
45.1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前附表2第8项规定的时间、出具单位及前附表1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参照使用本招标文件附表提供的格式。
45.2招标人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前附表1第22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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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45.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5.4承包商履约担保必须采用经对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消的保函(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必须采用银行出具的保函)。双方均不得在工程担保有效期内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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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
编 制 说 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2008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招标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工程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五部分组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对“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协议书”、“专用条款”及“附件”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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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词语定义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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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
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4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1.15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6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
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1.17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
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
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9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
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2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2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
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2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
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3 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
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4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5 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
1.26 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27 计日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
或工作。 1.28 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
签认证明。 1.29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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