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无害的物质,也是违法行为。
6、保健食品监管。(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但《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已明确确立了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家监管的原则,保健食品不属于我们许可和监管的范围。
7、食品检验。(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
食品检验是食品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原料、成分、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食品安全法》用一章来规定食品检验。明确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可以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这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工商部门抽样检验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针对食品检验明确规定:一、食品检验机构要有资质(第五十七条)。二、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第五十八条)。三、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负责制(第五十九条)。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第六十条)。五、食品安全实行抽样检验制度(第七十七条)。
8、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第八十二、八十三条)
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还有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立的须统一公布的信息(第八十二条)。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影响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和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第八十二条)。三是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日常监管信息(第八十三条)。
在信息发布上要注意三点要求:一是公布的信息应准确、及时、客观(第八十二条)。二是重要的信息要实行报告制度,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
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八十三条),这个制度的突破与“三鹿事件”有很大关系。三是信息实行通报制度(第八十三条),也就是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相互通报信息。要实行无缝监管,相互通报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涉及到部门间的配合问题。
9、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五条) “三鹿事件”暴露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的漏洞,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报告制度,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第七十一条);二是事故处置制度,卫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立即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这里要注意,《食品安全法》上明确规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是卫生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是食品安全事故,都要由卫生部门牵头处理,这个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第七十二条);三是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第七十三条、七十五条)。
10、处罚及惩罚性赔偿(第八十四至第九十四)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用婴幼儿或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用了十多条详细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些违法行为可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在民事责任追究方面,
《食品安全法》突破了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第九十六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成本。
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工商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承
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食品安全法》共计104条,涉及工商部门相关法条有40条左右,为了确保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不久,2009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相继颁布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五章六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设定的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1)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2)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食品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
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所以大家要明白,不仅仅是饭店的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开商店、开超市,凡是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都要体检办理健康证明
4)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规定,批发企业批发记录的规定,特定主体的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要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目的就是追根溯源,万一食品出现问题,有了进货查验记录,就能够找到生产厂家货批发商,追究其责任,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虽然繁琐、复杂,这其实是保护经营者的一种手段,大家一定要理解。
6)对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标识、标注的规定 这一条前面已经详细讲解,就不多说。
7)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 举办者的食品安全
义务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
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对食品经营者退市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
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前段时间问题鸭蛋、问题奶粉的下架退市,大家在电视报纸上都已经看到。 9)对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大家经常在电视、报刊上看到一些的广告宣传某某食品有防病治病功能,这其实是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是不允许的。
10)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设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1)食品经营市场准入管理
从事食品经营需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