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协议(2)

2018-11-20 17:43

6.1.2 授权通知的确认:产品成立时的授权通知,在乙方确认收妥原件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乙方确认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生效,下同)。由于人员、权限或印鉴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甲方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送,同时电话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经乙方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6.1.3 授权通知书的保管:甲方在与乙方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甲方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一致。若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6.2 被授权人的变更

6.2.1 甲方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授权期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乙方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乙方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对于甲方未及时通知变更情况导致乙方的发生资金划付差错,乙方不承担责任。

6.2.2 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加电话方式通知甲方。

6.3 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甲方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乙方发出的的资金划拨、费用支付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如果甲方发出的指令要素不全或含义模糊的,乙方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甲方。

6.4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4.1 指令的发送

(1)甲方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者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

(2)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其投资范围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甲方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乙方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越权限发送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并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乙方确认的情况除外。

(3)指令发出后,甲方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方式或者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向乙方确认。

(4)甲方应尽可能于划款前一日向乙方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银证转账、银期转账指令,需在当日13:00之前发出指令;下达其他投资划款指令,需在当日下午15:00之前发送指令。甲方应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至少2个小时的审核及执行时间。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乙方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对于开放式基金申赎交易以及其他场外交易,甲方应在交易结束后将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乙方,并电话确认。如果已成交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方应及时以书面或者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6.4.2 指令的确认

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乙方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指令以获得乙方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乙方应指定专人接收甲方的指令,预先通知甲方其名单,并与甲方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的回复前可暂缓指令的执行,乙方不承担因此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甲方应保证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6.4.3 指令的执行

(1)乙方对指令经表面验证一致后,应及时办理。 (2)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资金划拨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若由此对基金财产所引起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资产保管

7.1 资产保管原则

7.1.1 私募基金的资产独立于乙方的自有资产以及其他保管资产。未经甲方的正当指令,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保管资产;

7.1.2 乙方负责私募基金银行账户、三方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的安全。

7.1.3 甲方、乙方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7.1.4 甲方、乙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7.1.5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甲方、乙方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2 账户开立

7.2.1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甲方应与乙方签署《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第三方存管协议》并在乙方处开立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简称资金账户),账户名应与证券账户保持一致,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7.2.1 第三方存管中的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1)甲方委托乙方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在具有三方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记录该基金的货币收支活动。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账户开立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结算账户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应承诺并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印鉴。

(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投资业务的需要。甲、乙双方不得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开立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私募基金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基金管理以外的活动。

7.2.3 证券账户

甲方委托乙方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开立专用的证券账户,用于登记私募基金项下的场内证券投资运作涉及的证券。

乙方办理开户期间,甲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如因甲方未采取必要的配合措施或未及时提供开户的所需资料,致证券账户未能及时开出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股东账户卡由乙方负责保管,交易密码由甲方负责管理。

7.2.4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开通

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开通。

7.3 私募基金资产的移交

7.3.1 甲方应在与乙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当日,向乙方发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及文件移交通知书》,注明基金成立日基金银行结算账户实际收到的初始成立资金,并加盖甲方公章。如基金成立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的,还需提供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7.3.2 乙方根据开户银行收款通知书对资金到账情况进行确认,核对无误后,乙方应在收齐上述保管资金及文件的当日,在《××××证券投资基金资金及文件移交通知书》上进行书面确认,并加盖乙方业务章。

7.3.3 甲方应在办理资产移交的同时,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若为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甲方公司公章):

(1)正式签署的《基金合同》及相关附件(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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