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8.1 违约
本协议各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规定的与其有关的任何一项义务视为违约。
18.2 违约补救
违约方应该在收到守约方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使私募基金运行恢复到正常状态。
18.3 违约责任
18.3.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造成私募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对私募基金负赔偿责任;
18.3.2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应对守约方负赔偿责任。
18.4 当事人一方违约,其他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18.5 免责条款
18.5.1 本协议各方应该勤勉尽责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相应义务,任何一方因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其相应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导致的责任由初始过错方承担;
18.5.2 本协议任何一方应保证本协议规定必须由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该当事人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本协议任何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所造成的,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初始过错方承担,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8.5.3 对于甲、乙双方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交易系统故障,导致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当事方的影响。
18.5.4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无义务根据附件一(投资监督事项表)规定的投资限制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测。
十九、争议的处理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其他事项
20.1 本协议的未尽事项,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 20.2 本协议各方同意为遵守反洗钱法的规定,各方应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义务。
20.3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证券投资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协议》签署页】 综合托管服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签订地点:
日本协议附件清单:
附件一:投资监督事项表 附件二:划款指令
附件三:划款指令预留印鉴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