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协议(3)

2018-11-20 17:43

(2)日常运营联系人名单;

(3)需移交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文件和协议约定的由乙方负责保管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对应的原章以及由乙方保管和使用的网银密钥(如有);

(4)加盖甲方公章的划款指令授权委托书; (5)指定划款账户明细(若有); (6)本协议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7.3.4 只有在甲方根据上述规定向乙方提交了所有相关文件,并且将甲方收取的实缴出资划入基金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在移交通知书上确认盖章并回传甲方后,乙方才开始进行综合托管资产的日常保管运作。 八、场内及开放式基金交易清算

8.1 乙方在T日完成当日清算后应将私募基金资产投资运作所发生的所有场内及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成交记录和清算数据立即以约定的格式最晚在T+1日上午9:30前(但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基金公司及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不及时的除外)传送给甲方,甲、乙双方根据T日交易数据在T+1日11:30前完成会计核算和估值,双方再进行核对;

8. 2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开通日,甲方将资金全额划至资金账户。

8. 3 当甲方在增资时需要在T日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银转证至资金账户,由甲方自行通过银行端办理划款业务,并在完成后通知乙方。

8. 4 乙方每个交易日9:30之前将资金账户T-1日的资金余额以约定形式通知甲方。

8. 5 对于存放在乙方资金账户中的私募基金资金余额,乙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按季支付利息。 九、会计核算与估值

9.1 会计账簿的建立

9.1.1 甲方、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私募基金的会计核算确定同一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原则,独立地设臵私募基金的账册,甲方、乙方应定期对账册进行核对和监督。

9.1.2 私募基金产生的收益应全额列入私募基金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列支的费用,除证券交易费用及其它相关机构直接扣收的费用外,其它费用的支付应在接到甲方的指令后进行;对于证券交易费用及其它相关机构直接扣收的费用,甲方和乙方均可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实。

9.2 资产估值方法 9.2.1 股票的估值方法

9.2.1.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9.2.1.2 未上市流通股票: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9.2.2 债券的估值方法

9.2.2.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9.2.2.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9.2.2.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2.3 基金的估值方法

9.2.3.1 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9.2.3.2 场外基金(包括综合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9.2.3.2 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9.2.4 银行存款的估值方法

9.2.4.1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9.2.5.股指期货的估值方法

9.2.5.1 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

9.3 暂停估值的情形

9.3.1 与本私募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不可抗力因素而暂停营业时;

9.3.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情形致使甲方判断无法准确评估私募基金单位净值时;

9.3.3 监管部门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暂停估值的其他情形。

9.3.4 甲方、乙方发现私募基金估值违反相关协议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私募基金委托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9.4、估值差错处理

9.4.1 甲方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私募基金单位净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私募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

现差错时,甲方应当在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并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9.4.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私募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投资监督

10.1 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后向乙方提供《投资监督事项表》,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后根据需要对私募基金的《投资监督事项表》进行调整,并将调整事项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10.2 乙方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对甲方的投资进行监督,但甲方应考虑乙方系统首次和后续上线、修改、测试所需要的时间。

10.3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发送的资产运用管理指令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对甲方发送的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资产管理运用指令,乙方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取消或调整该指令;甲方在限期内未调整或未能出具根据《基金合同》中规定程序或机构认可的同意该投资的书面函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指令,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并保留上报监管部门的权力。乙方发现甲方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应及时以邮件、书面等形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甲方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回复乙方,就乙方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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