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3)

2018-11-20 17:57

件,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要建立有效的规划效能监督机制,加强规划监督检查,杜绝随意修改、变更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明晰农民土地权利,广泛建立听证质询制度和规划信息公示制度,实行土地整治“阳光操作”,引导农民全程参与,在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与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要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土地整治计划管理,抓好规划目标任务的分工落实,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保障规划任务持续有效推进;二是严格土地整治资金管理,收好、用好、管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确保土地整治资金主渠道,同时整合其他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捆绑投入,集中用于土地整治,充分发挥资金的综合效益;三是严格土地整治实施监管,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全程全面的实施监管体系和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平台,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四是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加快土地整治法制建设步伐,健全土地整治技术标准体系,推进土地整治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土地整治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土地整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市场服务,探索建立土地整治经济激励机制和市场化新机制。

强化资金整合与使用管理——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之六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郭图文 2011-05-10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为什么要强化资金整合?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同时,其他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也大量投入到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如交通部门的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水利部门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专项资金等。为全面落实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中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提高资金的规模效益,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提出了“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

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的总体要求。各地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的原则,以中央分配和地方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引导和聚合其他相关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保障作用,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什么要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财综〔2006〕48号文件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但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使用管理当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金融风险金,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相关工作支出等,严重违反了新增费的使用管理规定。为此,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以充分发挥新增费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中的作用。

为什么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

国发〔2004〕8号文件规定“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财综〔2004〕49号文件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提出了“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收益15%”具体要求,国发〔2006〕3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比重”。但在土地出让收益收支管理工作中,存在部分地方违规减免、变相减免出让金,未按规定计提或未足额计提土地出让

金,甚至违规使用出让金等现象,实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土地出让金远低于政策要求,与国家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导向不符。为此,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发挥土地出让收益在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之七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郭图文 2011-05-11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提出了“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要求和“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的规定。这是今后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是为了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与节约集约利用,针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的地块、地类、面积、位置、耕地质量等变化,对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属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权属调整是土地整治不可逾越的环节,这也是土地整治区别于其他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建设的重要标志。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土地整治已从单纯的农用地和分散的土地整理,逐步转向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综合整治,以及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阶段,逐步走向统筹规划、集中连片或整村推进,着力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上来。随着项目整治规模的逐步扩大,项目区内土地权属主体、权属关系和权益类型将越来越复杂,权属调整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应当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主体地位,积极创建土地整治工作和谐环境,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利益敏感的社会行为。权属

调整必须坚持五个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承包经营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开展土地确权、权属调查、登记和发证等工作。二是公告原则。土地权属调整要公开、公正,实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有关权利人意见,保证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三是协商一致原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应在有关权利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适当调整土地利用关系。四是利益不减少原则。土地整治后农民承包地应与整治前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同或有所提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权益损失。五是土地适度集中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尽量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量,同一产权主体的土地尽量集中连片,为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条件。 规范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就必须杜绝以行政权代替物权、擅自与强制调整权属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权属调整工作程序。一是开展土地权属调整意愿调查。全面了解项目区内群众对土地权属调整的意愿,为科学合理制定权属调整方案提供依据。对农户不愿调整地块的,不得调整土地。二是做好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调查。要查清项目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明确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界线,并经每个农户签字确认,做到地块面积准确、权利清楚。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待争议解决后再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三是认真编制权属调整方案。要明确权属调整的类型、原则和方法、土地分配方式,以及权属调整后各权属主体分配的土地位置、范围、地类和数量,并进行公示。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四是签订权属调整协议书。按照经批准的权属调整方案,逐户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五是开展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土地整治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开展地籍测量和土地权属调整,及时更新调查图件和统计台账。

开展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应讲究工作方法。各地应加强对土地整治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管理责任;要加大权属调整相关政策、法规等宣传力度,依托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广泛发动群众,做深入细致的解释工作,使群众了解和明白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意义,及时调处有关权属争议,切实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同时,鼓

励各地积极探索和创新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方法,深入开展有关权益保护研究,进一步完善土地整治权属管理政策。

项目入网 全程监管——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之八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郭图文 2011-05-12

国发〔2010〕47号文件第十五条中明确提出,“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要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007年以来,随着国土资源“一张图”成果和土地管理“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也在稳步推进。国土资发〔2008〕176号文件提出建立土地整治项目的信息备案制度,国土资发〔2008〕288号文件要求各省将各级各类已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报部备案,国土资厅函〔2010〕1338号文件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所有土地整治项目均需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的预算与计划下达、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信息,以实现土地整治项目的全过程备案和全面全程监管。

通过两年来的实践,土地整治项目的信息备案制度已初步建立,以网络直报形式的全过程备案工作日趋完善,以实现土地整治项目全面全程监管为目标的信息平台已基本形成。目前,“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已成为部综合监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网上监管奠定了技术基础和数据基础。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努力转变国土资源管理方式,逐步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立体监管模式,一直是部党组所倡导和要求的。实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网上监管,就是要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国土地利用卫星遥感影像“一张图”成果和“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补充耕地计划执行以及土地整治项目的位置、范围、资金的安排使用、地类变化情况、新增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聚丙烯酸酯类产品的研发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