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习题

2018-11-20 18:47

票据法习题

一、单选题

1.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丙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追索,甲的那些主张可构成抗辩()。

A.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不负票据责任 B.甲不是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

C.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签署的票据无效,因而不负票据责任

D.甲、乙间接受票据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甲、乙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因而甲不是票据债务人

2.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B.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签发并承兑的一种汇票

C.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票据有效 D.票据金额的记载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3.在课堂上一位同学对追索权作了如下回答,其回答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追索权是第二次的请求权,对任何签章于票据的人均可行使 B.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时候,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C.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时候,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D.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前手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 4.甲签发票据给乙,丙从乙处窃取票据,丁明知丙是窃取而受让票据,丁又将票据赠与不知情的戊。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A.戊为基于善意的合法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 B.付款人可以经乙通知支付为由拒绝付款 C.戊提示付款遭拒绝后可向甲追索

D.戊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丁追索,丁清偿后可以再追索

5.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于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得主张的权利有哪些?() A.请求李某返还票据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票据的第三人返还票据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

6.下列各项中,有关汇票与支票相互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6个月,支票则为2年

D.汇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经出票人授权予以补记,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则不能补记 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

章,为()

A.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B.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

C.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D.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下列关于汇票的规定,不正确的有()

A.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无效保证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D.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二、多选题

1.下列哪些属于涉外票据()

A.中国公民甲在上海签发以美国公民乙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乙在北京背书转让给法国公民丙,丙持票向付款行兑付

B.上海公司甲与北京公司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签发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的汇票(丙为美国公司),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法国公司丁,丁在法国背书转让给戊,戊又转让给中国公司乙

C.美国公司甲与中国公司乙在美国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甲向乙签发已付汇票,乙公司将汇票在中国背书转让给另一美国公司丙公司,丙被拒付后向乙追索

D.甲、乙在美国订立票据预约,于约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由甲签发以乙为收款人的已付汇票

2.依据票据法,以下关于票据行为附条件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票据出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票据无效

B.票据背书转让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汇票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D.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保证无效 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哪些是正确的()。 A.票据有当然的背书性

B.出票人甲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时,收款人乙背书给丁,丁向付款人丙请求付款,丙可以背书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C.甲签发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给乙,乙背书转让汇票时应通知甲,否则,甲可以不同意乙转让汇票为由拒绝向丙付款

D.收款人甲将汇票背书转让与乙,乙将其背书转让于丙,并附记“不得转让”文句,丙再转让于丁,丁再转让于戊。戊遭拒付时,戊、丁不能对乙追索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B.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数码的为准 C.票据金额、日期、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D.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二年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6.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票据无效

C.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票据无效

7.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在涉外票据中() A.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B.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C.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D.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8.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

B.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C.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票据无效

答案及解析 一、单选题

1.【答案】A 【考点】本题是关于票据行为能力的命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考生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的理解。

【解析】票据无因、票据行为独立是票据法中非常重要的理念,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票据上的签章人均负有票据责任,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票据是否有效取决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与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无关,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解题本题的依据是《票据法》第6条。

【应注意的问题】一是《票据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效力的规定不同于民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票据法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一律无效,但由于票据行为独立,故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二是出票行为的有效无效与票据本身的有效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注意区分。 2.【答案】A 【考点】汇票

【解析】见《票据法》第5条及票据法关于票据签章人负连带责任的法理。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答案】A

【考点】追索权

【解析】《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A项错误,追索权只能向其前手行使。 4.【答案】B 【考点】本题是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命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考生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要件的掌握情况。

【解析】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其一是善意原则,其二是对价原则。主张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五个要件:一是直接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二是受让人支付了对价;三是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取得票据;四是通过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五是受让人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问题。据此,本题中戊不享有票据权利,选项A、C、D是错误的。而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通过挂失止付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经挂失后付款人便可以止付,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解答本题的依据是《票据法》第15条及票据法的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原则。

【应注意的问题】解答本题应注意的是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便是取得人必须给付了对价,因赠与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主张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本身应继受其前手在票据权利上的所有缺陷。 5.【答案】B

【考点】本题是关于票据无因性的命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考生对票据无因性的理解程度。 【解析】当事人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已成立的票据背书的效力。在票据经付款人付款而缴回前,票据权利始终存在,汇票经李某合法转让后,张某为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之前不享有请求返还票据的权利,选项A、C不成立;票据并未丧失,而是合法转让,因而不能请求付款人止付,选项D不成立。张某与李某之间原因关系消灭,为防止李某不当得利,张某享有请求返还既得利益的权利,但不能请求返还票据。故选项B正确。解答本题的依据是《票据法》第4条、第10条、第13条。

【应注意的问题】解答本题应注意的是票据是抽象证券,如果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被解除,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可以继续有效流通。

6.【答案】B

【考点】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解析】三类票据都可以背书转让,所以A错误。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则为6个月,所以C错误。只有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汇票和本票都不允许,所以D错误。 7.【答案】C

【考点】汇票的背书

【解析】《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答案】D

【考点】票据的签章 【解析】《票据法》第7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9.【答案】A

【考点】汇票的保证 【解析】《票据法》第48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33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43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二、多选题 1.【答案】BC 【考点】本题是关于涉外票据的命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考生对涉外票据认定的掌握情况 【解析】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即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选项A中的出票地与背书地均在中国境内,故为国内票据,是错误的选项;选项B中有一个行为的地点发生法国,其余行为的地点均发生在中国,故为涉外票据;选项C中出票行为发生在国外,背书行为却发生在国内,所设票据为涉外票据,故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中只有出票行为,谈不上是涉外票据,故为错误的选项。解答本题的依据是《票据法》第94条。

【应注意的问题】涉外票据的认定只看票据行为的地点,只有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行为的,才能认定为是涉外票据。在认定涉外票据的时候,无需考虑票据行为的主体因素,这与一般的涉外的含义有所不同。认定涉外票据时还应注意区分票据行为的地点与票据的基础关系行为的地点,有些票据的预约关系的达成在境外,而票据行为的地点却在境内,这样的票据依然是国内票据。 2.【答案】BD 【考点】背书

【解析】《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答案】ABD 【考点】本题是关于票据背书转让的命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考生对禁转票据以及票据禁转背书后果的掌握程度。

【解析】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本质属性就是流通转让,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票据在出票时,出票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字样,这种票据便失去了流通性,再进行背书转让的话,背书行为都是无效的。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票据在出票后,流通转让的过程中,背书人可以在背书时加注“禁止转让”字样,这种票据依旧可以流通转让,但加注该字样的背书人只对自己的直接后手负票据责任,对后手的后手将不付票据责任。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票据的转让实质上是票据权的转让,票据权利虽是金钱债权,属于民商债权的范围,但这种债权的转让与一般民商事债权的转让不同,不须通知债务人,其转让的结果对债务人是有效的,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解答本题的依据是《票据法》第27条、第34条、第68条。

【应当注意的问题】解答本题应注意两点:一是出票人与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出票人记载的,票据丧失了流通性;背书人记载的,票据照样可以流通。二是票据债权的转让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的转让,不需要通知在其之前签章于票据的人,但转让的后果对前手都是有效的,前手不得以未收到转让的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4.【答案】ABC

【考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解析】《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9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

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应注意的问题】C项错误,是因为其将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表述为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5.【答案】ABCD

【考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解析】《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6.【答案】AC

【考点】汇票的记载事项

【解析】《票据法》第23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7.【答案】ABCD

【考点】涉外票据 【解析】《票据法》第96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7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8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0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101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8.【答案】BC

【考点】票据法综合题

【解析】《票据法》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第14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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