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习题(2)

2018-11-20 18:47

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应注意的问题】C项错误,是因为其将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表述为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5.【答案】ABCD

【考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解析】《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6.【答案】AC

【考点】汇票的记载事项

【解析】《票据法》第23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7.【答案】ABCD

【考点】涉外票据 【解析】《票据法》第96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7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8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0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101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8.【答案】BC

【考点】票据法综合题

【解析】《票据法》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第14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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