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拌合站每月生产的合格混凝土数量以各作业班组负责人或由作业班组负责人正式委托的人签收为准。
第四条 拌合站材料员须对进场材料严格把关,做好进场材料的数量计量,保持计量原始记录,建立进场材料台账和砼发出台账。
第五条 水泥、粉煤灰、减水剂的验收采用现场过磅方式,按照实际过磅重量签收。
第六条 碎石、河砂的验收采取现场量方和过磅相结合方式,双方在验收数量上发生争议时由物资部驻拌合站专职材料管理员协调解决。
第七条拌合站专职收料员在进行沙石材料验收时,要先察看沙石材料的外观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外观物理指标:A、碎石的粉尘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是否超出标准要求;B、河沙的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含量和轻物质含量是否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对不能确定质量的产品应立即要求物资部驻拌合站专职材料管理员鉴别或请试验室进行取样并做试验,合格后方可签收。
第八条已验收合格的各类混凝土原材料,拌合站专职材料员应及时填写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做到一车一记检验报告一一对应(见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第九条 拌合站专职材料员根据原材料库存情况和工程施工实际进度,提前一天向物资部提报材料批次计划,指挥部物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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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划组织供应。
第十条 各类混凝土原材料签收单在授权收料员签字后,还应加盖相应拌合站材料收料专用章。
第十一条 拌和站水泥、粉煤灰存放要有可靠的防水、防潮措施,减水剂应存放在库房内,沙石料贮存应用隔墙隔开,防止不同类别、不同规格的材料混存,同时按规定对所有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相应标识。
第十二条 为确保原材料验收的及时性,混凝土拌和站应配备足够的收料员,保证24小时收料。
第十三条 所有进场的混凝土原材料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投入使用,对已经进场但未作检验或检验结果没有出来的原材料,拌合站不得擅自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拌合站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 每月20日由指挥部物资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拌合站库存材料进行盘点,以便确定拌合站当月实际原材料消耗量。
第十五条 每月材料成本核算由指挥部物资部负责,物资部驻拌合站专职材料管理员负责提供相关数据,核算结果经相关部门签字后报分部领导核定。原材料超量使用的,超量部分在拌合站相关人员绩效工资中扣除;原材料节约的,节约部分按二公司(2013)38号文件关于节约材料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材料标识牌由指挥部物资部统一制作后发放到拌合站,拌合站材料员根据现场材料进场和存放实际情况按规定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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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妥善保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标识牌坏损或遗失的,由拌合站照价赔偿,赔偿金额从绩效中扣除恶务尽。
第十七条 材料贮存区域应保持场内清洁,无垃圾废物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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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加工作业班组原材料验收、使用管理细则
本指挥部钢筋型材制作采取集中加工模式,为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规范钢筋进场验收工作,保障原材料产品质量,同时控制原材料消耗成本,特制定如下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未经指挥部物资部许可不得将钢筋型材用于其他工程。严禁转移和盗卖进场钢材,发现转移和盗卖钢材,按照盗卖材料市场价值的两倍处罚违例作业班组,并在当月该作业班组的验工计价款中扣减费用。
第二条 钢筋原材料的消耗严格按照限额发料制度每月进行核算,节奖超罚。
第三条 钢筋加工作业班组必须指派一至两名专职材料员负责钢筋原材料的验收、发放、仓储管理工作。班组材料员同时要协指挥部做好钢筋进场报验资料的收集及现场取样;对发出的半成品须填写《钢筋加工班组发料单》,建立分工号台帐,发出数量必须准确,且有领用班组专职材料员亲笔签字认可,每月20日与班组专职材料管理员核对后报指挥部物资部及时进行当月材料消耗核算。因资料报送不及时导致核算资料延误影响验工计价的,每一次罚款1000.00元,在该作业班组当月验工计价款中扣减费用。
第四条 钢材原材料必须按照不同生产厂家、产品、规格、进场时间分别存放整齐,严禁混存。材料应存放于料棚内,并且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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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地面30cm,禁止露天存放。
第五条 钢材加工作业班组材料员对进场钢材验收时应仔细核对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的炉批号是否一致,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炉批号不相吻合的不得进入存料场。
第六条 进场钢材外表锈蚀(未脱皮除外)的不得验收,扭曲变形的不得验收。否则,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相关钢筋加工队承担。
第七条 因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由钢材加工班组承担。 第八条 进场钢材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堆码、标识,标识牌由物资部统一制作发放,钢材加工班组材料员按照库存材料实际情况填写,堆码不整齐、混存、标识不准确或不标识的,第一次提出书面整改,如不按期整改和屡次发生的每发现一次处罚500.00元。
第九条 指挥部物资部每季度对钢筋加工作业班组的材料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按照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办法实行优奖劣罚。附:《钢筋加工班组发料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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