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1.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
热电站:燃煤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
3.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其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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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
2.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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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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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 制盐。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九)城建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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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体育:F1赛车场。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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