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2.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二)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项目。 (三)外商投资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四)境外投资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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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跨市(州、地)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不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跨市(州、地)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
(二)能源 1.电力
水电站: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跨市(州、地)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项目;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项目。 电网工程:110千伏(含)以上—330千伏(不含)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
煤矿:除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外的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3.石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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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2.公路
公路:省规划高速公路和跨市(州、地)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市(州、地)项目。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4.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四)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不含)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有色:总投资5亿元(不含)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项目。
稀土:总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不含)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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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城建
跨市(州、地)项目。 (七)社会事业 省属项目。 (八)外商投资
需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限制类项目。
(九)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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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州、地)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水库:国家和省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跨县(市、区、特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国家和省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热电站:不属燃煤项目的其余项目。
电网工程: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三)交通运输
公路: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项目;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四)城建
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五)社会事业
市(州、地)属和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3亿美元(不含)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四、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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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水事工程: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二)交通运输 1.公路
公路:县(市、区、特区)域内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2.水运
内河航运:除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外的其余项目。 (三)原材料
化肥: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的钾矿肥项目;磷矿肥项目。
(四)城建
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五)社会事业
县(市、区、特区)属项目。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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