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第一部分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 一、 概述
■质量监督交底的目的
●在管理方面,使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 ——政策法规规定的底线明确 ——质量监督的基本程序清楚 ——规范性常规要求心中有数 ●在质量方面,使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 ——关键部位心中有底 ——过程控制规范有序 ——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本工程项目监督计划《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监督人员安排
●监督范围
●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力 ●分阶段监督工作计划及要求 ——工程开工前 ——工程施工阶段 ——工程交工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其它事项
二、 依法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43条)
●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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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48条)
(一)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
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
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3条)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公路办法》)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
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
的责任
——具体工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
包
——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
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
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
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按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
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标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
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
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项目档案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项目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浙交
[2001]516号)签署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严格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设计深度与质量,严格设计变更,确保设计变更后的设计质量 ——设计代表必须到位
——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对大中
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工程完工后,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横向到位、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
系
—质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做到“三个必须” 质检人员必须到位 质检责任必须明确 质检制度必须落实
——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浙
交 [2001]516号)签署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严格按工程设计图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
位
——不的转包和违反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及时建立工地施工临时试验室 —按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备 —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标定与计量认证
——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等有关规
定做好原材料材质检验;对进入本工程的常用产品(成品或半成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独立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