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项工程开工前的标准试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
以及工序、单位工程完工后的检验必须及时、真实,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分项工程自检数据等质保资
料的填写必须及时、规范,内容真实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监理工作质量管理制
度;落实监理岗位责任制
—严格按施工监理合同的要求,向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
理机构、人员,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
—监理人员必须按严格规定持证上岗,责任明确、职责明
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按严格规定搞好驻地办的建设(具体详见《关于规范驻
地办“三牌一上墙”的通知》浙交监[2000]088号) ——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浙
交 [2001]516号)签署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及时建立工地监理临时试验室 —按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备 —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标定与计量认证
——严格按要求进行试验抽检和工序抽检
——认真审查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工艺、特殊技
术措施和特殊工艺;审查设计变更,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等施工行为
——按规定提交齐全、系统的监理资料,并督促与指导施工
单位做好内业资料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交通厅委托,行使全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
持双证: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行政处罚定义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行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类型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清楚,情节简单轻
微,可当场完成处罚,作出警告或对个人
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行政执法主体对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
较严重的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程序。
●处罚依据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处罚罚则 (有关质量监督方面的摘录)
——对于建设单位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组织竣工(按新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应理解为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未按照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监理单位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于施工单位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它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配构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保修期内因责令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上交国库 ——公示处罚 —向公司通报 —有关媒介公布
三、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及监督程序 (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 交工验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