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BP中文版(3)

2018-11-21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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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69. 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

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70. 如果信用禁止分批装运,只要货物全部装运,且单价(如信用证有规定的话)没有减少,则发票金

额有5%的减幅是可接受的,如果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发票的货物数量即可视为全部货物数量。 71. 信用证要求的发票正本和副本必须如数提交。

72. 如果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则每批装运必须与分期装运计划一致。

海洋/海运提单(港至港运输)

UCP第23条的适用

73.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

74. 如果信用证提交“海运(marine)”或”海洋(ocean)”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只要运输

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辞,才符合UCP第23条的规定。

全套正本

75. 适用UCP第23条的运输单据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注明“第一正本”、“第二正本” “第

三正本”、“正本”、“第二份”、“第三份”等类似表述的运输单据都是正本。提单不一定非要注明“正本”字样才能被接受为正本。参见<<关于UCP 500条第20条(b)款项下正本单据的确定>>(国际商会出版物470/871Rew,1999年7月12日)(第3.1节)。

提单的签署

76.正本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1) 如果提单由代理人代表承运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且必须表明所代理的承运人,除

非提单表面的其他地方已经表明了承运人。

(2) 如果船长签署提单,则船长的签字必须表明“船长”身份。在此情况下,不必标明船长的姓名。 (3) 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提单,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且须注明被代理的船长姓名。

77. 信用证规定“运输行提单可以接受”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提单可以由运输行以运 输行

的身份而不必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提单不必显示承运人的名称。

装船批注

78. 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带有加注日

期的单独装船批注,此时,该装船批注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而不论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签发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79. “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已载于船”、“清洁已装船”或其他包含“已装运”(”shipped”)或“已

装在船上”(“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于船”(“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样效力。

装货港和卸货港

80. 信用证要求的装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中表明。如果很清楚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表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名下显示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在”收货地“或类似栏名下表明。

81. 信用证要求的卸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表明。如果很清楚货物将由船只运送到最终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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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且有批注表明卸货港就是“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名下显示的港口中,也要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名下表明。

82. 如果收货地为一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且与规定的装货港相同(例如收货地为香港集装堆场;

装货港为香港),这些地点将被视为同一地点,因此,无需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货港和船名。 83.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地理区或范围(如“任一欧洲港口”),则提单必须表明实际

的装港及/或卸货港,而且该港口必须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84.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抬头以某具名人为收货人,如“收货人为XXX银行”(即记名方式)而不是“凭

指示”或“凭XXX银行的指示”等等,则提单不得在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凭指示”或“凭的XXX指示”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抬头为“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提单就不能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85. 如果提单做成指示式抬头或做成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提单必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为或代表

托运人所做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86.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提单中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转运和分批装运

87. 转运是指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如果

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货港和卸贷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88. 虽然信用证可能禁止转运,但UCP500第23条(d)款仍然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转运。但是,如果

信用证禁止转运,并且排除UCP500第23条(d)款(i)和(ii)项的适用,则表面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点。

89. 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主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信用证特别

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清洁提单

90. 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

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声明不可接受。

91. 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或注明“清洁已装船”的提单,提单也无需出现“清洁”字

样。

92. 如果提单下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提单载有明确声

明货物或包装的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货物描述

93. 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修正和变更

94. 提单上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证实从表面看来必须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

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95. 对于正本可能已做的任何修正或变更,不可转让提单副本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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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和额外费用

96.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提单必须有相应标注。 97.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 98.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提单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

生。此类表示可以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例如“装货船只免责”(Free In (FI)), “卸货船方免责”(Free Out (FO)), “装卸货船方免责”(Free In and Out (FIO))及“装卸货及堆积船方免责”( Free In and Out Stowed (FIOS)).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如集装箱延期归还的费用,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外费用。

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

99. 如果一份提单说明某一集装箱内的货物由该提单和另外一套或多套提单一起代表,且该提单声明所有

提单均须提交,或有类似表述,则意味着与该集装箱有关的所有提单必须一并提交后才能交付该集装箱。此类提单不可接受,除非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这类提单在同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

租船合约提单

UCP第25条的适用

100.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租船合约提单,则适用UCP第25条。若运输单据注明 受租船合约约束,则此运输单据即为UCP第25条项下的租船合约提单。

101.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租船合约提单,而提交的是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的海洋运输单

据,则该单据必须符合UCP第25条的要求。

全套正本

102. 适用UCP第25条的运输单据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份数。注明“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第三正

本”、“正本”、“第二份”、“第三份”等类似用语的运输单据均为正本。信用证项下,租船合约提单不必非要注明“正本”字样才能被接受。参见<<关于UCP500第20条(b)款项下正本单据的确定>>(国际商会出版物470/871Rev,1999年7月12日)(第3.1节)。

租船合约提单的签署

103. 正本租船合约提单必须以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

(1) 如果租船合约提单由船长或船东签署,则船长或船东的签字必须表明“船长”或“船东”身份。 (2) 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或船东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且必须注明被代理的船长或船东姓

名(名称)

装船批注

104. 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字样的租船合约提单,提单的也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除

非提单上另有装船批注,此时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而不论该日期是在提单签发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105. “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已载于船”(“Laden on board”)、

“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或其他包含“已装运”(“Shippedd”)或“已装在船上”(“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于船”(“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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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货港和卸货港

106.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例如“任一欧洲港口”),租船合约提单必

须注明实际的装货港且该装货港必须位于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但可用地理区域或范围表示卸货港。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07. 如果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抬头以某具名人为收货人(如“收货人为XXX银行”而不是“凭指示”

或“凭XXX银行的指示”等等)(即记名方式),则租船合约提单不得在该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凭指示”或“凭XXX指示”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上的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抬头为“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则该提单不得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108. 如果租船合约提单做成指示式抬头或做成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单据必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

人为或代表托运人做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109.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租船合约提单上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分批装运

110. 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租船合约提单不止一套,且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港口

中(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区域内),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同一港口范围或地理区域,单据是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租船合约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一目的地。

清洁租船合约提单

111. 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租船合约提单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确声明货

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有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而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的声明则不可接受。

112. 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船租船合约提单”或注明“清洁已装船”的提单,租船合约提单也

无需出现“清洁”字样。

113. 如果租船合约提单上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单据

上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货物描述

114. 租船合约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发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修正和变更

115. 租船合约提单上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证实须表面上看来系由船东、船长,或其代理人所为(该

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船东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116. 对于正本上可能已做任何修正或变更,不可转让的租船合约提单副本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

运费和额外费用

117. 如果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租船合约提单必须有相应标注。 118.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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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119.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租船合约提单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

生或将要产生。此类表示可以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例如“装货船方免责”(Free In (FI)),“卸货船方免责”(Free Out (FIO))及“装卸货及堆积船方免责”(Free In and Out Stowed (FIOS)).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不属于此外所说的额外费用。

多式联运单据

UCP第26条的适用

120.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包括至少两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并且运输单据明确表明其覆盖自信用证规

定的货物接管地及/或港口、机场或装货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则适用第26条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多式联运单据不能表明运输仅由一种运输方式完成,但就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可不予说明。

121. 本文件中所指多式联运单据还包括联合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非使用“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

输单据”的名称才是UCP第26条下可接受的单据,即使信用证使用了此类表述。

全套正本

122. 适用第26条的运输单据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注明“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第三正本”、

“正本”、“第二份”、“第三份”等类似用语的运输单据都是正本。信用证项下多式联运单据不必非要注明“正本”字样才可被接受。参见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1999年7月12日关于正本单据的决定(第3.1节)。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署

123. 多式联运单据必须按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字,且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运输单据表面,并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 a)、如果多式联运单据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并且必须表明被代理人是谁,除非多式联运单据表面的其他地方已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 b)、如果船长签署多式联运单据,则船长的签字必须表明“船长”身份。在这种情况下,不必注明船长的姓名。

c)、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多式联运单据,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且必须注明被代理的船长的姓名。

124.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输行多式联运单据可接受”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多式联运单据可以由运输行

以运输行身份签署而不必表明其为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单据不必显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

装船批注

125. 多式联运单据的出具日期应视为发运、接管或装船的日期,除非单据上另有单独的注明日期的批注,

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发运、接管或装船,在此情况下,该批注日期即被视为装运日期,而不论该日期是早于或迟于单据的出具日期。 126. “已装船表面状况良好”(“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已载于船”(“Laden on board”)、

“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或其他包含“已装运”(“shipped”)或“已装在船上”(“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于船”(“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样产力。

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

127. 如果信用证给出了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的地理区域(如“任一欧洲港口”),则多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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