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BP中文版(4)

2018-11-21 21:43

ISBP

Int’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运单据必须注明实际的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拉,且该地点必须在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28. 如果信用证要求多式联运单据抬头以某具名人为收货人(如“收货人为XXX银行”而不是“凭指示”

或“凭XXX银行的指示”等等)(即记名方式),则多式联运单据不得在该具名人的名称出现“凭指示”或“凭XXX指示”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上的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多式联运单据抬头为“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则多式联运单据不得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129. 如果多式联运单据做成指示式抬或做成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单据必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

为或代表托运人做的背书可以接受。

130.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转运和分批装运

131. 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将会发生转运,即自信用证规定的接管地、发运地或装货地至最终目的地之间

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已发生转运的多式联运单据,只要整个运输过程为同一多式联运单据所覆盖。

132. 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多式联运单据不止一套,覆盖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地点(信

用证特别允许的地点或在给定的地理区域内)的装运、发运或接管,只要单据覆盖的货物运输系由同一运输工具完成,经同一航程,前往同一目的地,则此类单据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单据,而单据表明不同的装运、发运或接管日期,则发这此日期中的最迟者计算交单期,且该日期为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发运或接管的日期或之前。

133. 由一件以上运输工具(一辆以上的卡车、一艘以上的轮船、一架以上的飞机等)进行的运输即为分

批装运,即使这些运输工具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清洁多式联运单据

134、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多式联运单据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确声明货

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有可能无法满足航程”)不构成不符点,而说明包装“无法满足航程要求”的条款则不可接受。

135.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货多式联运单据”或注明“清洁已装货”的单据,多式联运单据上也

不一定非要出现“清洁”字样。

136.如果多式联运单据上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语法,除非单据

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货物描述

137.多式联运单据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修正和变更

138.多式联运单据上的修正与变更必须经过证实。证实从表面看必须由承运人、船长、多式联运经营人,

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单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船长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理人身份。

139.对于正本可能已做的任何修正或变更,多式联运单据的副本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

第 16 页 共 21 页

ISBP

Int’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运费和额外费用

140.如果信用证要求多式联运单据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多式联运单据必须有相应标注。 141.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

142.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多式联运单据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

生或将要产生。此类表示可以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例如“装货船方免责”(Free in (FI))“卸货船方免责”(Free Out (FO)),“装卸货船方免责”(Free In and Out (FIO))及“装卸货及堆积船方免责”( Free In and Out Stowed (FIOS)).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外费用。

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

143.如果多式联运单据说明某一集装箱内的货物由该运输单据和另外一套或数套多式联运单据一起代

表,并声明所有多式联运单据均须提交,或有类似表述,则意味着与该集装箱有关的所有多式联运单据必须一并提交后才能交付该集装箱的货物,此种多式联运单据不可接受,除非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这类多式联运单据在同一交交单时一并提交。

空运单据

UCP第27条的适用

144.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机场到机场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7条。

145.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航空运单”或“航空发货通知书”等类似单据,则适用第27条,只要空运单

据覆盖了机场到机场的运输,不一定非要使用上述或类似用语才符合第27条要求。

正本空运单据

146.空运单据必须在表面看来系“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单据,只要提交一份

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正本的单据即可。

空运单据的签署

147.正本空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规定的方式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空运单据的表

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如果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空运单据,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且必须注明被代理的承运人,除非空运单据表面的其他地方注明了承运人。

148.如果信用证规定“航空分运单可接受以”或“运输行航空运单可接受”或类似用语,则空运单据可

由运输行发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无需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保承运人的代理,无需表明承运人名称。

货物收妥待运、装运日期与对实际发运日期的要求

149.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150.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表面必须标明发运的实际日期,则单据必须对此信息作出单独标注。该发

运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栏位里的内容不被用来确定实际的发运日。 151.如果信用证不要求单据显示实际的发运日期,则空运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即使单据

在“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用语的栏位中标明了航班日期及/或航班号。如果实际的航班日期在单据上被单独批注,但信用证并未要求,则该日期将不被用来确定装运日期。

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152.空运单据必须标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用IATA代码而非机场全称(例如用LHR

第 17 页 共 21 页

ISBP

Int’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来代替伦敦西思罗机场)表明机场名称不是不符点。

153.如果信用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出发地机场及/或目的地机场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例如“任一欧洲机场”),

则空运单必须注明实际的出发地机场及/或目的地机场,而且该机场必须位于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

收货人、指示方和到货被通知人

154.空运单据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不应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即使信用证要

求空运单据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如提交的单据表明收货人为该具名人,则即使该单据没有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也可接受。

155.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空运单上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转运和分批装运

156.转运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出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

上另一架飞机的运输。如果卸货和再装不是发生在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157.虽然信用证可能禁止转运,按照UCP500第27条(c)款规定,仍可转运,只要同一空运单据覆盖运

输全程。

158.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空运单据不止一份,覆盖从一个或一个以上出发地机场(经信

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内)的运输,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架飞机,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机场,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份以上的空运单据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之前或当日。

159.货装多架飞机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飞机在同日出发并飞往同一目的地。

清洁空运单据

160.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空运单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确声明货物及/

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有可能无法满足空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而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的条款则不可接受。

161.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空运单”或注明“清洁已装机”的单据,空运单据不一定非要出现“清

洁”字样。

162.如果空运单上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单据上载有

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货物描述

163.空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修正和变更

164.空运单上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证实须表面上看来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

以与出具或签署空运单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

165.空运单据的副本无需承运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或托运人的签字,即使信用证要求正本空运单据上有

其签字),也不要求对正本单据上可能已作出的任何修正或变更进行任何证实。

运费和额外费用 运费和额外费用

166.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空运单必须有相应标注。

第 18 页 共 21 页

ISBP

Int’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167.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

168.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空运单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

要产生。此类表示可以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外费用。

169.空运单据常常有单独的栏位,通过印就的标题分别标明“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如果信用证

要求空运单据表明运费已预付,则在标明“预付”运费或类似用语的栏位内填具运输费用即符合信用证要求。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表明运费到付,则在标明“待收运费”或类似用语的栏位内填具运输费用即符合信用证要求。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UCP第28条的适用

170.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覆盖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的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8条。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正本和第二联

171.如果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则不论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否注明正本单据,都将作为

正本单据接受。公路运输单据必须表明其为签发给托运人/发货人的一联,或者对其签发对象不做任何标注。对铁路运单而言,许多铁路运输公司的做法是仅向托运人/发货人提供加盖铁路公司印章的一联(常常是拓印联)。此联将作为正本接受。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与签署

172. 如果运输单据表面已经以其他方式表明承运人的承运人身份,“承运人”一词不需要出现在签字处,只要运输单据表面看来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接受带有铁路发运站日期章的铁路运输单据,无需注明承运人名称或者为或代表承运人签字的具名代理人的名称(见UCP第28条(a)款(i)项)。

173.UCP500第28条使用的“承运人”一词包括运输单据中的“签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后继承运

人”及“承包承运人”等用语。

174.运输单据上的任何签字、证实、收妥印章或其他收妥表示必须表面看来系由下列人员之一作出:

a) 承运人,并表明其承运人身份,或

b) 为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签字的具名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的名称和身份。

指示方、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75.不是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不应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即使信用证要求将

不是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如提交的单据表明收货人为该具名人,则即使该单据没有做成“凭指示”式或“凭XXX指示”式抬头,也可接受。 176.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运输单据上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分批装运

177.由一件以上运输工具(一辆以上的卡车、一辆以上的火车、一艘以下的轮船等)进行的运输即为分

批装运,即使这些运输工具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货物描述

178.运输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第 19 页 共 21 页

ISBP

Int’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修正和变更

179.UCP第28条规定的运输单据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证实须表面上看来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

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单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 180.对UCP第28条所规定的运输单据正本上可能已作出的任何修正或变更,其副本不需要进行任何签字

或证实。

运费和额外费用

181.如果信用证要求UCP第28条规定的运输单据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运输单据必须有相应

标注。

182.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

保险单据

UCP第34-36条的适用

183.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保险单据,则适用UCP第34-36条。

保险单据的出单人

184.保险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看来是由保险公司、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署。如保险单据表面有要求

或信用证条款要求,所有正本必须表面看来已被副签。

185.如果保险单据在保险经纪人的信笺上出具,只要该保险单据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由保险商

或其代理人签署,该保险单据可以接受。保险经纪人可以作为具名保险公司或具名保险商的代理人进行签署。

投保风险

186.保险单据必须投保信用证规定的风险。如果信用证明确列明应投保的风险,则保险单据对上述风险

必须不做任何排除。如果信用证要求“一切险”,则只要提交任何带有“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保险单据,即使该单据声明不包括某些风险,也符合信用证要求。如果保险单据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

187.同一运输的同一险种的保险必须由同一保险单据表示,除非进行部分保险的多份保险单据通过百分

比或其他方式明确反映每一保险人的保险价值,并且每一保险人将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不受同一运输可能已经办理的其他保险的影响。

188.保险单据必须表明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装运、发运或接管地到卸货或最终目的

地之间的路程。

日期

189.保险单据的出具日期不得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的日期,

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之日起生效。

190.载有有效期的保险单据必须清楚地表明该有效期限是关于货物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的

最迟日期,而不是保险单据项下提出索赔的期限。

币种和金额

191.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使用的币种,并至少按信用证要求的金额出具。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投保金

第 20 页 共 21 页

ISBP

Int’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额的最低比例,则最低投保金额必须是CIF价之金额的110%或CIP价之金额的110%。诸如“就110%进行保险”或类似要求应被认为是对最低投保金额的要求。UCP没有规定任何最高比例。

192.如果信用证要求保险金额不计免赔率,则保险单据不得含有表明保险责任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

条款。

193.如果从信用证或单据可以得知中最后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例如由于折扣、预付

或类似情况,或由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必须将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和背书

194.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要求的形式出具,并且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果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式的保险单据,则保险单据也可开立成来人式,反之亦然。

195.如果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做规定,则标明赔偿将付给托运人或受益人指定的人的保险单据不可接受,

除非经过背书。保险单据应开立成或背书成使保险单据项下的索赔权利在放单之时或之前得以转让。

原产地证明

基本要求

196.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

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

197.原产地证明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

原产地证明的内容

198.原产地证明必须地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

相矛盾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

199.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

单据作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爱。

200.原产地证明可发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出口方。

第 21 页 共 21 页


ISBP中文版(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计算机组成原理课后答案第四章_庞海波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