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BP
Int’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额的最低比例,则最低投保金额必须是CIF价之金额的110%或CIP价之金额的110%。诸如“就110%进行保险”或类似要求应被认为是对最低投保金额的要求。UCP没有规定任何最高比例。
192.如果信用证要求保险金额不计免赔率,则保险单据不得含有表明保险责任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
条款。
193.如果从信用证或单据可以得知中最后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例如由于折扣、预付
或类似情况,或由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必须将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和背书
194.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要求的形式出具,并且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果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式的保险单据,则保险单据也可开立成来人式,反之亦然。
195.如果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做规定,则标明赔偿将付给托运人或受益人指定的人的保险单据不可接受,
除非经过背书。保险单据应开立成或背书成使保险单据项下的索赔权利在放单之时或之前得以转让。
原产地证明
基本要求
196.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
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
197.原产地证明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
原产地证明的内容
198.原产地证明必须地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
相矛盾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
199.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
单据作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爱。
200.原产地证明可发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出口方。
第 21 页 共 2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