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涉及农业、水利、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九) 农田灌溉用水需提供“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十) 其他有关资料(如反映项目区轮廓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影像、国片资料等);
(十一)涉及集中连片未利用开发为农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十二)涉及地方承诺项目配套资金的,还应提交有效的资金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入库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有争议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还应在专家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会议审查。 对初审合格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提请项目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纳入省级项目备选库,并行文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转入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阶段。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入库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编制(一式十份)。规划设计应在实测1:2000地形图上进行,其深度要求能满足项目工程招投标的需要。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应逐级审查批准入库机关审批,申报规划设计包括下列材料:
(一) 项目入库批准文件;
(二)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 项目规划及说明; (四) 项目工程设计及说明;
(五) 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项目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项目申请书、可研摘要书);
(六) 项目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图和分项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七) 项目工程设计图(册)(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要求A3幅面);
(八) 其它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九) 规划设计书及投资预算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
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二份,于7月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及时组织工程建设、投资预算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重点:
(一)项目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工程布局图、规划设计报告等具体内容;
(二) 项目工程设计。包括土地平整设计是否合理、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他工程是否必要与合理;
(三)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审查。包括:总体性审查、工程量核查、预算标准审查、其他相关审查等。
第十七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经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其中国家投资项目明细于12月31日前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通知,敦促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步骤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 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 确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三) 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方案; (四) 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设计交 底;
(五)完善项目施工图设计,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
(六)编制招投标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组织项目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 (八)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九)发布项目公告;
(十)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设任务目标; (二) 组织实施机构; (三)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四) 质量管理; (五) 进度计划; (六) 资金管理; (七) 权属管理; (八) 文件数据管理方案; (九) 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十) 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组织工程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等并签定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动作机制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应在州(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并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指挥部,协调解决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单元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