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3)

2018-11-21 22:11

第二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的问题应予及时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要按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指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以内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以内的属于一般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县级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30%之间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10%之间的属于较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超过30%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属于重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务结算报告等报省国土资源厅。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该工程决算及单项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主持,现场监理工程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承担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完备性、认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施工合同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认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项目承担单位及监理、施工、拟委托的工程管护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重要单项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任务、检查工程质量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全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应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 有齐备的工程中间验收成果。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自检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和财务决算并出具行政审计报告。负责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第三十四条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实验;竣工实验合格的项目,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下达验收文件亲将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

第三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竣工验收申请;

(二) 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项目 实施准备情况、项目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数量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和地籍登记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工程管护及基本农田划定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经验和建议及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附件(五表五图)等; (三)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 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五)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 项目验收申请;

(二) 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 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五)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六)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 入库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八)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九) 项目实施方案;

(十) 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一) 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十二) 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三) 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四) 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五) 有关影像资料; (十六)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 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 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 (三) 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 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

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向项目验收管理机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土地权属管理、工程管护、投资预期效益、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竣工验收结论、保留意见、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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