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大《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的参考答案。(4)

1970-01-01 08:00

(2)有不同的特征:

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国家内部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

在联邦制的形式下,除联邦有一部宪法外,名成员单位都有自己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的立法机关和政府外,各邦州或共和国都有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政政府。联邦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确定,各自在自己的范围内行使;有些国家还允许联邦制下的成员单位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单独参加联合国。在联邦制国家内,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联邦和各邦的关系。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以下几项: 可以制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可以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可以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 可以管理地方的财政

可以管理本地教育文化事业;

可以配备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 其他的有关规定

六、论述题(此题按照《期末复习指导》P20页中所列的内容)

(说明:有些条款有重复修改,使之不断完善,因此,重点掌握后面的条款。如第1条与第16条,则取16条)

重点掌握的条款为第2、5、7、8、9、14、15、16条:

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五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十六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学作业四

一、单项选择题:1.C 2.B 3.A 4.A 5.D 二、多项选择题:1.BC 2.BCD 3.ABD 4.AC(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5.AC

三、填空题1、民主集中制2、民主选举 人民 人民

3、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4、精简 工作责任

5.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军队 少数民族 名额6.全体组成人员 三分之二 一年内

7.五分之一8.国家主席 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委主席 四、名词解释

1.受庇护权是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庇护的权利。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庇护下,不被引渡或者驱逐。

2.言论自由指公民享有宪法所赋予的用语言、文字等为工具,表达自己思想、愿望和要求的自由。

3.申诉权是指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或判决有错误或违法致使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者撤消权利。 4.总理负责制就是总理个人对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负有处理的全权并承担负责,总理代表国务院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5.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它是由统治阶级选拔出一批官员同一定的物质手段相结合,按特定的职责关系组织起来,并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体系。 五、简答题

1、(一)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者的休息权。

(三)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四)物质帮助权。

2、(一)国家机关的设立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活动,个可其职,个负其责,分工合作,协调运转,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也不能失职和弃权。 (三)依法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论述题 一、在宪法的保障方面,现行宪法作了比以前三部宪法更加明确和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分点答,每一点适当展开) 1、确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规定了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关以及修改程序

3、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4、规定了一套较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

5、设立了在审查违宪规范中起助手作用的专门委员会

二、要进一步贯彻宪法的实施需从四个方面加强完善保障措施:(每一点适当展开)

1、法律保障。包括宪法自身保障和普通立法的保障。加快立法将宪法规定具体化,

以保证权利的实现。

2、组织保障。建立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一套具体措施和程序。

3、政治保障。执政党应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和模范作用,从政治上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4、思想保障。对全民进行宪法教育,增强班干部和群众的宪法观念以保障宪法实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发表日期:2010年5月19日 已经有2283位读者读过此文 作业1解答提示 第一小题:在理论阐述的同时着重结合本职工作实践谈运用。 答: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深圳的出现公安机关对于嫖客、卖淫、拉皮条和妈眯的游街示众的处罚,本人也是一个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妥当,严重违背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1)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是能够管理社会治安的部门,但是,并没有规定到,作为公安机关对于卖淫嫖娼等人员有进行游街示众的处罚的权力。仅仅是规定到罚款或者行政拘留、警告的处罚手段。作为公安机关不能够自己创造相关的处罚种类来进行处罚,仍然必须是强调法律本身的规定、法律本身的授权。 (2)该行为的产生,恰恰表明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律的,而是依照我们传统上的道德来执法,来进行对对方进行惩罚。 第二小题:要将成为行政主体的三个要点讲全面,并举例说明。 答:那作为大家,如何判断对方是否是一个行政主体?那我们就要把握住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 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样的一个特征与其他国家组织进行了区分。 人大不是行政主体。因为人大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享有的是立法权力,它显然不是行政主体,而是立法主体;那作为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国家机关同样也不是。因为作为法院、检察院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的是司法权力,也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司法主体。 2、行政主体是依法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主要是说作为行政主体应该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比方说,作为遇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就是公安局内部的治安科来进行处罚的,那作为汕头市公安局治安科是不是一个行政主体呢?这里仍然不是,要成为行政主体必然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在处罚决定书上,上面的印章其实是汕头市公安局。 所以,作为治安科不是行政主体,在该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当中,真正的行政主体应该是汕头市公安局。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1)治安联防队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它不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最终,作为法院仍然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公安机关为被告. (2)公安局治安科同样也是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它不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最终,法院仍然是将公安局列为被告。作为原告如果是要求对方进行国家赔偿,仍然是将汕头市公安局列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小题:须举例说明。 3、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须举例说明)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两种,就是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1)行政机关救济 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在我国,这里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现。 如某人对于某区公安局的处罚不认可,认为其行为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其上一级的机关提出复议,如向汕头市公安局或者区政府提出,由其来审查相关的决定的是否合法。 (2)司法机关的救济 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作为法院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作为行政主体的行为,审查过程中只是审查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的部分,作为法院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当然,这里也有例外,就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这里就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最后可以直接判决变更。 (3)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受害者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如被公安局违法拘留,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实施该行为的公安局予以国家赔偿 所以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作为当事人如何寻求行政救济,主要两种手段,一种就是向法院打官司,就是司法机关救济,另一种手段称之为行政机关救济,主要是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为主。当然,还可以专门提出或者附带与诉讼、复议中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作业2 案例1. 【结论要点】 本案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林业局。 本案的关键在于文中授权的含义。如果属于授权,则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委托,则由作出“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授权。本案只是名义上的授权,而其实质则是委托。因此,本案的行政主体是林业局。 派出所的行政主体地位 案例2. 【结论要点】 派出所在行政法上可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所属于派出组织。在我国,派出组织有两种类型: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派出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果法律、法规授权于派出机构,则派出机构可能因此而成为行政主体。就本案而言,九公里派出所虽然是韶关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派出所有警告和50元以下的罚款权,九公里派出所因此而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处罚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因而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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