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辩护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 4.阅卷笔录或阅卷目录; 5.会见被告人笔录;
6.起诉书或上诉书或抗诉书; 7.辩护词或代理词; 8. 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9.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0. 办案小结。
(二) 民事代理类(仲裁代理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1.接案笔录;
2.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或出庭证; 4.诉状或上诉状或答辩状; 5.主要证据及证据目录;
6.已开庭审理的证明材料,如传票、出庭证、出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7.代理意见;
8.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9.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0. 办案小结。 (三)行政代理类
6
1. 接案笔录;
2.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或出庭证;
4.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的案件,应附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起诉状或行政答辩状或行政上诉状;
6.已开庭审理的证明材料,如传票、出庭证、出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7.若是行政复议案件,请加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告知书或处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材料回执单、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听证决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的材料;
8.证据目录;
9.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10.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1.办案小结。
(四) 非诉讼法律事务类 1.接案笔录; 2.法律顾问合同;
3.单项法律事务委托书或委托人工作联系函;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5.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尽职调查报告或出具的其他
7
法律文书;
6.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证明; 7.工作小结。
实务训练证明材料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提交的实务训练材料,要求诉讼案件不少于五件(含本数)。实习指导律师亲自指导实习人员办理的实务训练项目不得少于五件(含本数)。所内其他律师指导实习人员办理实务训练项目的,该律师应当具备实习指导资格。系列法律实务中当事人一方主体相同,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争议焦点的,不得重复提供。同一专项法律法务合同下的案件,只能算做一个案件。未办结的实务训练项目不得作为实习材料提供。经审查不合格的材料不得重新作为考核材料提供。
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应提交实务训练项目工作文书的原件进行核对。
案件为非指导律师具体承办的,除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外,还应提交承办的非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从相关部门离职或退休未满两年依法不能代理诉讼案件的人员申请面试考核提交的材料可以全部是非诉讼实务
8
训练项目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负责书面材料审查的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提交的书面考核材料后,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书面考核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二)书面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后三十日内补充完毕或申请延期考核。考核材料经补正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由所属律师协会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拒绝说明或补正的,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视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不得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四)实习人员对所属律师协会视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有疑义的,可以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广西律师协会进行补充书面材料审查。广西律师协会经审查作出补充审查意见后反馈所属律师协会做出审查结论。
(五)发现书面考核材料弄虚作假或实习人员在实习活动中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应认定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提请广西律师协会对其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并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作出处分。
第六章 面试考核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核的前十日,广西律师协会将在其
9
官方网站发布包括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内容的面试考核通知。
第二十六条 面试名单公布后,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考核的,应提前七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其面试考核顺延至下一期。再次通知面试考核仍不能按时参加的,年内不再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小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为近亲属; (二)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
(三)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八条 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核纪律:
(一)在面试考核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在指定的地点等候考核。
(二)注意考核仪表,着装应保持干净、整洁、庄重; (三)保持考核会场安静。通讯工具应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面试考核过程不得接打电话;
(四)回答问题简洁、清晰、准确,不得争执、吵闹; (五)不得泄露考核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