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实习律师事务所;
(二)申请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三)申请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人亲笔签名;
(五)考核不合格或撤销考核合格决定书或通知。 第四十五条 复核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或超过申请期限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复核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参加过该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的考核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 考核复核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复核,也可在书面复核的基础上向申请人、参加考核的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考核结果显失公平的,由复核委员会撤销考核结果,决定对申请人重新考核,并将有关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属律师协会:
(一)考核组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不公,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二)具体考核程序明显违反考核规定的; (三)其他有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严重不公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复核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人书面复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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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 考核复核意见应当由全部复核人员签名,并与复核材料一同备案。备案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流程》、《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标准》、《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单》为本实施细则的附件。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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