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12条(包括主检样和复试样),并封存另外6条V带留企业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在企业中保存四个月,过期后由企业自行处理。
(3)汽车多楔带:样品数量为其有效长度范围是850mm~1000mm的同规格、同材质、同级别的多楔带(型号为3PK)16条(包括主检样和复试样),并封存另外8条多楔带(型号为3PK)留企业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在企业中保存四个月,过期后由企业自行处理。
(4)汽车同步带:样品数量为其有效长度范围是800 mm~1500 mm的同规格、同宽度、同材质、同级别的同步带(型号为ZA型,带宽为19mm)32条(包括主检样和复试样),并封存另外16条同步带留企业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在企业中保存四个月,过期后由企业自行处理。
5.4.1.5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一式三联),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一联交申证企业,一联由核查组与核查材料一起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一联随所抽样品寄送检验单位。
5.4.1.6 所抽样品由抽样人员捆扎整齐后,贴好封条并加盖封样章。
5.4.1.7 注意事项,本次生产许可证发放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后,申证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送到检验单位;当需要寄送备用样品时,申证企业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将备用样品寄送到检验单位;产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不合格处理。
5.4.1.8 样品验收,检验单位检查样品和抽样单是否符合4.4.1的规定,且标记、封条完好,检查无误后,及时安排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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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受 检 单 位 样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生 产 日 期 出 厂 等 级 抽 样 时 间 抽 样 总 数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受 检 联系人 单 抽样人员签名 位 公 章 企业领导签 名 取 样 目 的 产 品 单 元 产 品 标 准 产 品 批 号 样 品 基 数 抽 样 地 点 备 样 数 量 生产地址 电 话 邮 编 检 验 单 位 备 注: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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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产品单元 检验项目 外观质量 有效长度偏差 露出高度 中心距变化量 全截面拉伸强度 参考力伸长率 耐高温性能 耐低温性能 疲劳寿命 产品标志 外观质量 有效长度偏差 露出高度 中心距变化量 全截面拉伸强度 参考力伸长率 耐高温性能 耐低温性能 疲劳寿命 产品标志 外观质量 有效长度偏差 拉伸强度 参考力伸长率 耐低温性能 疲劳寿命 产品标志 外观质量 有效长度偏差 带宽偏差 供货状态下:带背硬度(邵尔A)、拉伸强度、齿体剪切强度、包布粘合强度、芯绳粘合强度 (110±2)℃×70h耐高温后:带背硬度(邵尔A)、拉伸强度、齿体剪切强度、包布粘合强度、芯绳粘合强度 (100±2)℃×22h耐1号油后:带背硬度(邵尔A)、拉伸强度、齿体剪切强度、包布粘合强度、芯绳粘合强度 100℃(开水)×3h,(25±5)℃(水)×30min后:带背硬度(邵尔A)、拉伸强度、齿体剪切强度、包布粘合强度、芯绳粘合强度 耐臭氧性能 耐低温性能 疲劳寿命 产品标志 检验方法 GB 12732-1996 GB/T13352-1996 GB/T13490-1992 GB/T3686-1998 GB 12732-1996 GB/T11545-1996 GB12732-1996 GB 12732-1996 GB/T13352-1996 GB/T13490-1992 GB/T3686-1998 GB 12732-1996 GB/T11545-1996 GB 12732-1996 GB 12732-1996 GB 12732-1996 判定标准 包边V带 切边V带 汽车 多楔带 GB 13552-1998 GB 13552-1998 GB/T 10716-2000 GB 12734-2003 汽车 同步带 GB/T 10716-2000 GB 12734-2003 10
5.4.3 检验与判定
5.4.3.1 检验单位对每个产品单元的汽车V带样品,依据规定的检验依据,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该企业该产品单元为合格;若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企业该产品单元为不合格。
5.4.3.2 对每个产品单元的产品,先用主检样品进行检验,若有不合格项目,再用复试样品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1)每个产品单元的物理性能和尺寸偏差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另取双倍试样对该项进行复试,复试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项为不合格。
(2)每个产品单元的疲劳寿命试验,先对一条样品进行检验,若该条样品合格则判定该项合格;若该条样品不合格,则另取一条样品进行复试,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3)在每个产品单元所抽取的样品中取5条进行外观质量和产品标志检查,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3.3 对每个产品单元按上述规定分别进行检验和判定,并分别做出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
5.4.4 检验报告及汇总
5.4.4.1 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每个品种一式三份,一份寄至申请取证企业,二份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4.4.2 检验单位负责填写检验结果汇总表,上报橡胶制品审查部。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例:汽车同步带 ZB型。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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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24-×××××。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24)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应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与企业名称、产品商标和规格型号一起标注在汽车V带的上顶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如果在产品上无法标注,必须标注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2